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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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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政办发明电〔2015〕58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5-08-14生效日期:2015-08-1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强化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县(市、区)攻坚工作。在全省50个危险化学品监管重点县(市、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攻坚,各重点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4〕49号),制定攻坚工作具体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攻坚。在全省逐级开展谈心对话活动,省政府领导与重点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对话;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与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谈心对话,推动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对重点县攻坚工作及时进行督导,定期通报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推动攻坚工作开展。

  二、建立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由投资主管部门牵头,工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监等部门参加,对新上化工项目进行联审,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或设区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原则上不再核准新上设备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小型化工企业。建立小型化工企业退出机制,对危险程度高、能耗高、效益差、生产工艺和装备技术落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生产安全没有保障的小型化工企业,各市要列出名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促使其有序退出,逐步调整化工产业结构,减少化工企业数量,提高企业素质和安全管理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综合运用城乡规划、安全许可、环境治理等措施,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加快主城区化工企业退城搬迁。对于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加快搬迁进度,2017年年底前完成搬迁任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规模、市场、技术优势,环保安全措施较完善、暂时不能退城进园的化工企业,要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位于医院、学校、养老院、人口密集场所、水源地等敏感地区,存在火灾爆炸和有毒危险化学品泄露风险、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立即停产停业,限期转产关闭。

  三、推动落实大型化工企业和重点县(市、区)帮扶机制。发挥省内外大型化工企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与重点县(市、区)开展协作帮扶。通过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安全培训、提供实习平台等方式,指导帮助重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学习借鉴先进安全管理理念,带动人才培养,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搭建好协作帮扶的交流平台,结合化工企业类型确定帮扶内容,为帮扶企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确保帮扶工作顺利开展。要认真总结协作帮扶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培养本地区的典型示范企业,在县域危化企业间推广开展协作帮扶活动,促进县域危化企业安全发展。

  四、深化“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两重点一重大”和涉及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等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持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紧急停车系统和安全联锁装置。尚未进行自动化改造的企业,经复查认为需要进行改造的,要立即制定改造方案,尽快实施改造。按规定需要进行设计安全诊断的企业,经复查确认未进行设计诊断或设计诊断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进行设计诊断。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监控、应急等措施落实到位。要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责任人,工艺变更及检维修方案等重要事项要由企业副总以上负责人签字审批;现场作业必须实行双人操作,一人作业,一人监督;外来施工队伍入罐区作业,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全程安全管理。

  五、严格检维修和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同时要落实以下措施要求:1.重点装置环节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要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批、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副职共同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签字确认。2.检维修作业前要制定详实的作业方案,对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分析、隔绝置换、安全措施、现场技术交底等要有记录。3.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除按企业规定的程序签批外,还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副职以上负责人签名确认,签字人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4.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的气体取样检测分析要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5.对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可能存在有害物质或缺氧封闭、半封闭设施的入口,必须视频监控。6.对节假日、夜间作业,特殊原因需实施检维修作业,厂级带班领导对作业安全措施落实负责。严禁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进行相互禁忌的作业,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7.实行重大检维修作业和特殊作业报告制度。重大检维修作业前,有关事项内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8.检维修作业涉及外来施工队伍的,做到“四个必须”(必须查验资质、必须签订安全协议、必须教育培训合格、必须现场监护)。

  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提高企业人员安全素质。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五落实五到位规定》所明确的各项要求,推进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推行编写、学习和应用《岗位应知应会手册》活动,着力提高一线员工安全技能。加大对化工安全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力度,教育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指导有关高校与企业加强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企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引导中、小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化工职业技术院校签订用人协议,定向培养一线操作人员。

  七、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检查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各级安监、经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质监等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化工企业特点,研究确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内容,规范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有效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利用各种资源和政策,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安全专家、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力量,对辖区内企业进行诊断式安全检查,增加安全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推行同行业企业定期互查制度,在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合成氨、氯碱、炼油、农药等行业领域定期开展互查活动,加强同行业企业间横向交流,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八、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部署,切实搞好当前正在进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储存企业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和仓储区的安全管理情况;检维修、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环节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管理漏洞。综合运用经济处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查封或扣押、停止供电、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和约谈警示等多种措施,督促企业切实整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九、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肃事故调查和处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予以规定上限的处罚。对于安全管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于安全大检查和各项专项整治期间发生事故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发生的较大事故一律实行挂牌督办。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事故企业恢复生产的安全条件审查,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企业申请恢复生产的,由省级安监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并对主要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全面评估确认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要深入剖析典型事故,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确实做到“一个企业出事故、所有企业受教育”。

  十、加强安监队伍建设,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各地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数量、规模和危险程度等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与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化工企业特别是“两重点一重大”企业集中,危险因素多、监管任务重的开发区,要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有条件的重点县(市、区)要为安监部门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或者管理经历的分管领导,安监部门至少配备5名以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调配有化工专业和经历的人员,优化专业配置。化工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要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

  十一、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责,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安全条件审查。安监和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企业全面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企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人员的考核,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交通港口部门要加强港区危险化学品装卸和仓储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质监部门要加强安全质量监管,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批,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度。

  附件:全省50个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县(市,区)名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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