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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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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0]6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0-05-18生效日期:2010-05-18

各市、县(市、区)安监局,有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一些未列为爆炸品的危险化学品,如:高氯酸盐及氯酸盐、硝酸及硝酸盐、亚硝酸盐、硝基类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以下称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在高温、摩擦、撞击及与特定化学品混合等特殊条件下,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年来,我省由这类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化学爆炸事故时有发生。2010年3月26日,青岛海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一2000L锥形混料器在生产染色印花助剂DBK-100过程中发生爆炸,先后造成6人死亡,9人轻伤。该公司以氯酸钠为原料,与黄血盐钾、硅藻土混合后制取染色印花助剂DBK-100,氯酸钠为强氧化剂,受强热或与强酸接触时即发生爆炸,与还原剂等形成的混合物遇撞击、摩擦或高温可发生爆炸(黄血盐钾有还原性,严禁与氧化剂等混装混运)。该公司使用的锥形混料器搅拌轴螺旋绞丝与筒壁在运行中发生夹料摩擦并产生热量,导致氯酸钠发生爆炸。此外,还发生了导热熔盐(主要成分为硝酸钾、硝酸钠和亚硝酸钠)与残留油垢和积碳反应导致固定床反应器爆炸,固化剂(主要成分为过氧化甲乙酮的邻苯二甲酸二甲酯溶液)因露天放置、在阳光暴晒下发生爆炸并引发火灾,烘干机链条摩擦火花引起硝化纤维素片爆炸起火等事故。国内外由氯酸钠、亚氯酸钠、硝酸钠、硝化纤维素、双氧水等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爆炸事故也多次发生。这些事故的发生,与易爆炸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密切相关,有着一定的规律和特点,必须引起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为切实加强对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防止类似爆炸和火灾事故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调查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情况

  省安监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的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附后)。各级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对照《名单》所列品种,深入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全面掌握其品种规格、危险特性,以及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数量、工艺技术、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状况等。调查情况由企业报县(市、区)安监局、县(市、区)报市安监局,并按涉及的地区、企业和易爆炸危险化学品品种,逐一登记建档。这一工作要在7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建立和落实易爆炸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制度

  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易爆炸危险化学品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或聘请安全专家或委托有关安全中介机构,对涉及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作业活动和设施设备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研究确定和认真落实防范事故发生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培训教育和个体防护等控制措施,及时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责任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凡存在不可控制的风险或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立即停产、限期解决,确保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

  三、严格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

  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所涉及的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国内外同类企业的事故案例,制订专门的安全培训教材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要根据企业生产和储存的工艺特点,制订严密、科学的工艺技术指标,严格工艺安全管理,突出抓好生产装置开、停车和生产异常情况下的安全管理。大中型涉及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迅速开展易爆炸危险化学品专项安全检查活动

  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组织专门力量,立即开展对涉及易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和严格执行了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定期隐患排查制度等,企业的生产、储存场所和工艺装备是否经过正规设计,工艺技术和设备是否安全可靠,周边安全距离是否存在严重问题。对检查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管理水平差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要直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各市安监局要将专项安全检查情况于7月31日前报省安监局(危化处)。

  附件:易爆炸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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