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两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专户”。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务主管部门,执收部门是税务部门,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税务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征收管理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