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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邢台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邢台市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邢台市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邢台市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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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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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邢减委发〔2020〕1号

颁布部门:邢台市减灾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11-20生效日期:2020-11-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邢台市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减灾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邢台市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推动我市防灾减灾救灾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及时消除和整改防灾减灾救灾中的各类风险隐患及问题,切实提高我市防范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适用于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包括开发区和邢东新区管委会,下同)或者市政府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的部门整改以下方面风险隐患及问题:
  (一)防灾减灾救灾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职责不清的;
  (二)某一行政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灾害风险隐患问题突出、防控措施不到位,或者由于防控和救援、救助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三)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责任不落实、贯彻不力、推诿扯皮、工作进展迟缓的;
  (四)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减灾委及其办公室、省各灾种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省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市减灾委及其办公室、市各灾种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防灾减灾救灾督导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灾害风险隐患及问题;
  (五)其他涉及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第三条 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按照整改事项与工作职责相一致的原则,分别由市政府授权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签发。一般情况下,涉及多方面问题和综合类的整改事项以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名义下达;单方面和专业性的整改事项以各灾种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下达。
  (一)向各县(市、区)政府下达的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视情抄送其同级党委(包括开发区和邢东新区党工委,下同)和市有关部门。
  (二)向市政府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的部门下达的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视情抄送相关县(市、区)党委、政府。
  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所抄送的党委、政府或者部门应当对存在风险隐患及问题的县(市、区)政府或部门的整改工作予以支持、督促、调度;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各下达主体负责对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接到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后,应当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依法依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市政府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的部门接到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后,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由本部门相关人员及县级相应部门人员参加的专题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的部门要在整改令要求的期限之内完成风险隐患及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该整改令下达主体书面反馈整改令落实情况。

  第五条 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风险隐患及问题,相关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的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确保存在的风险隐患及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并在收到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或者整改令整改时限到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该整改令下达主体书面说明情况。

  第六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要求进行整改的,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各灾种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予以全市通报、约谈及媒体公开曝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建议整改责任主体的同级党委、政府及执纪执法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提级调查处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负有防灾减灾救灾职责的部门落实防灾减灾救灾整改令情况,将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相关意见和资料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各灾种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相关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市防震减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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