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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苏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江苏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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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煤安〔2020〕12号

颁布部门: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09生效日期:2020-12-09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徐州监察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结合江苏煤矿工作实际,特制定《江苏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12月9日

江苏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预判防控实施意见

  为强化源头管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通过实施超前辨识预判、提前预警、远程监管监察、精准现场检查等措施,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聚焦防范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力争常态化实现“零死亡”安全目标,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预判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的指导意见(试行)》(煤安监监察〔2020〕25号),结合江苏煤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全风险预判内容

  各煤矿要根据生产实际状况,每月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含隐患)进行分析研判,重点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以下重大风险或隐患。

  (一)生产接续计划方面。矿井开拓、准备、回采比例失调;上级企业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煤矿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过规定。

  (二)主要生产系统方面。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实现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没有贯穿整个采区;采区主要生产安全系统未形成即组织生产或回采巷道施工。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独立,违规串联通风。

  (三)水害治理方面。未按规定编制水害防治专项设计和措施;矿井采掘范围内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积水等情况未查明;雨季前未对水泵、水管、配电设备和线路全面检修,未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联合排水试验。

  (四)火灾治理方面。未按规定编制火灾防治专项设计和措施;未建立健全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及井下动火作业等管理制度;巷道内CO浓度超过报警值未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自燃煤层采煤工作面未按设计构造防火门墙并储存足够的封闭材料;未定期测定和分析采空区密闭墙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五)瓦斯治理方面。未按规定编制瓦斯灾害防治专项设计和措施;瓦斯异常变化未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瓦斯超限未停电撤人;低瓦斯矿井未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区域未安装瓦斯抽放设备。

  (六)冲击地压治理方面。未按规定编制冲击地压灾害防治专项设计和措施;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采取区域和局部相结合的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矿井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冲击地压矿井新进入千米以下开采,评价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智能化开采工艺;微震监测系统大能量信号超过报警值,未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七)顶板管理方面。巷道支护未达到设计支护强度,掘进巷道地质构造发现变化时未及时调整支护参数,掘进工作面最大空顶距不符合规定;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过老巷、顶板破碎时未制定专项措施。

  (八)监控系统运行方面。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不能实时上传数据;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等功能缺失或者未发挥作用;安全监控设备不具备故障闭锁功能;煤矿对瓦斯超限等数据异常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处置。

  (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未按规定配齐“五职”矿长和专业技术人员,矿井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相关机构不健全或者人员配备不足;主要负责人和总工程师“两个关键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

  (十)机电提升设备运行方面。防爆电气设备不具备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和更换,各项保护不齐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十一)其他应当分析研判方面。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安监行管〔2020〕16号)规定需要进行重大风险研判的内容,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认为应当超前分析研判的内容。

  二、安全风险预判工作开展

  (一)推动企业安全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各煤矿要认真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根据安全风险预判内容,每月组织开展各专业系统、各关键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向相关岗位作业人员发出预警,并制定管控措施;每季度向监管监察部门报送矿井生产接续计划、主要生产系统、重大灾害治理、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情况,汇报本矿井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排查情况。煤矿企业要对所属煤矿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加强指导,督促煤矿重大风险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二)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监管监察部门每季度对辖区煤矿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分析研判,要立足查大系统、治大灾害、化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紧盯重点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聚焦煤矿生产的关键环节、关键时段,结合江苏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行情况、现场检查执法和煤矿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查清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情况。

  (三)加强煤矿安全风险预警信息会商。徐州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徐州监察分局对辖区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情况每季度会商分析1次,形成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三、安全风险预判结果处置

  (一)强化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徐州市应急管理局要根据会商形成的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及时发出预警,行文告知有关煤矿(企业),并抄送徐州监察分局;重大隐患要责令煤矿停产整改,挂牌督办。

  (二)及时处置重大风险。煤矿(企业)对收到的重大安全风险预警信息,要制定防控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制定专项处置措施,建立健全“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台账,进行有效管控;对收到的重大安全隐患预警信息要立即停止生产,整改消除;并及时向煤矿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处置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消除情况。

  (三)用好分析研判成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确定的重大风险要监督指导有关煤矿企业建立防控方案;及时调整监管监察执法计划,开展差异化精准执法,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煤矿要重点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四)强化严格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精准制定“一矿一策”执法方案,对煤矿管控处置重大安全风险进行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重大安全风险没有有效管控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整改消除,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和处理处罚,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跟踪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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