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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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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政发〔2020〕39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07生效日期:2020-12-07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加快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全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建立覆盖全区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三线一单”为导向,将生态优先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2.分区管控,差别准入。集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划分成果,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分区管控体系,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精细化管理。

  3.因地制宜,动态更新。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选择科学可行的技术方法,合理确定管控单元的空间尺度,并根据有关重大政策、规划的变化,对“三线一单”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产业结构调整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显著提升。

  到2035年,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根本好转,总体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实现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底线进行生态环境综合评价后所提出的管控要求,将全区行政区域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划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三类环境管控单元。

  陆域: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生态功能区域;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城区及规划区、矿产开采区、港区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区域,以及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海域;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港口码头、倾废、排污混合、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开发利用、特殊利用以及现状水质超标的海域;一般管控单元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原则清单。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衔接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功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全区生态环境准入原则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在陆域优先保护单元内,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单元内的开发建设活动须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近岸海域优先保护单元内,以维护重要生态系统健康与生物多样性为核心,结合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需求,原则上参照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禁止或限制性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2.重点管控单元。在陆域重点管控单元内,根据单元内生态环境质量目标和资源环境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解决局部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的问题。在近岸海域重点管控单元内,以提升环境质量、优化开发利用为导向,充分衔接对应区划、规划等要求,统筹考虑相邻陆域的管控要求,结合环境质量现状、环境问题和环境风险等因素,重点关注半封闭式海湾、入海河流河口、污水排海工程排放口、现状水质不达标、存在重大风险源等区域,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3.一般管控单元。在陆域一般管控单元内,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近岸海域一般管控单元内,以维护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导向,结合用海方式确定相应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产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划、方案要与“三线一单”充分衔接,不断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好支撑。

  (二)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三线一单”成果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实施生态修复、防控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严格依法依规推进实施,加快治理区域水、大气、土壤环境污染。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修复活动,进一步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加强重点管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范,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三)加快管理平台建设共享。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全区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平台,将“三线一单”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数据科学化、精细化应用和动态更新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与有关部门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做好“三线一单”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有效衔接及动态更新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共用,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监测评估和实施监管机制,深化“三线一单”分区管控成果的应用。

  (四)采取分批分级方式适时发布。

  “三线一单”成果要与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充分征求各方意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作要求,分批、分级适时发布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成果。

  (五)实施动态更新调整。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开展全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依据评估情况适时更新调整成果,并按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因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更新调整申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确保本地环境质量总体稳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统筹做好“三线一单”成果的组织协调、管理应用、更新调整和平台维护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提供、更新反馈“三线一单”相关文件和数据,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二)落实工作保障。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并根据工作实际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切实保障“三线一单”成果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与平台维护等工作顺利开展。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组建本地专业技术力量,细化本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实施和应用等工作。

  (三)强化监督考核。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建立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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