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非煤矿山企业:
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按照自治区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统一部署要求,现将《广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实际及以下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认识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对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内容。
(一)定期承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做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的签订、公开工作,严格履行承诺事项。从2021年起,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本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工作,并及时向矿山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承诺书及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要通过企业宣传橱窗、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途径向社会和从业人员公开。
(二)许可申请承诺。从2021年起,非煤矿山企业在申报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出承诺。
(三)事故处置承诺。承诺书签订前发生事故尚未调查处理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安全风险和隐患防控等方面作出承诺。要从企业安全管理、体制、系统查找分析发生事故的深层原因,针对该事故制定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特别安全管理规定,并作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之一,认真落实到位。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作为加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承诺书签订情况的督查指导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承诺,提高安全生产诚信水平。要将承诺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的必查内容,与监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与评先评优、行政许可挂钩。对未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承诺,安全生产管理混乱,隐患问题多的企业,要采取通报批评、在媒体公开曝光、对主要负责人约谈等措施实施惩戒。
第一条 为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安委〔2020〕9号)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是指企业就安全生产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向社会和企业员工公开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员工个人就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向企业和其他员工承诺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并落实内部的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明确各个层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承诺事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第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立足安全生产零事故、零伤亡目标,结合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企业重点安全问题和薄弱环节,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安全生产承诺。一般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如何落实“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如何持续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如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如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足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履行的计划、实施、检查与改进。
(三)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如何加强现场管理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
(四)如何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如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如何做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安全风险辨识准确、隐患排查全面、隐患整改及时、安全风险可控。
(五)如何开展全员全岗位安全培训,如何确保培训效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及应急处置能力。
(六)如何按要求落实员工个体防护,如何组织从业人员各阶段职业健康检查,如何落实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用缴纳。
(七)如何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落实情况信息公开。
(八)如何进行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应急物资与装备的配备、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的建设,如何提高企业的应急机制、协调联动、快速响应及处置能力。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承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如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职责,如何检查、督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情况。
(二)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确保企业生产设备、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提高生产现场本质安全水平。
(三)如何履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职责,如何以身作则并检查、督促各部门及员工的安全风险分级及隐患排查工作。
(四)如何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并确保培训效果。
(五)如何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实施及应急预案定期演练的职能,如何确保发生事故及时上报、有效处置。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承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如何加强安全知识学习,如何保证自身具备岗位所需的安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如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如何严格执行“三不伤害”、杜绝不安全行为、按要求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如何确保危险作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实施。
(三)如何主动辨识和排查岗位风险隐患、及时报告,如何帮助他人杜绝不安全行为,如何在面临事故时及时正确处置。
第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主要包括定期承诺、许可申请承诺和事故处置承诺:
(一)定期承诺。企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在企业内部以及一定社会范围内作出承诺。
(二)许可申请承诺。企业在申报颁发或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作出承诺。
(三)事故处置承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追究与落实、事故整改措施落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作出承诺。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对安全生产承诺事项,要明确达到的标准,明确安全生产承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承诺书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通过企业宣传橱窗、信息网络、新闻传媒等途径向社会和员工公开,并抄送企业上级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工作部门,接受政府、员工和社会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职工应当在安全生产承诺书上亲笔签字。
第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各级领导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每季度对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自查;企业员工应当认真履行安全承诺。企业每年要编制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报告,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年度安全生产承诺履行情况。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监督、指导和督查工作。要将企业的安全生产承诺和诚信报告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抽查,督促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采取奖励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举报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承诺行为。
第十一条 对不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的非煤矿山企业及个人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惩戒:
(一)建立了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但未公开公示、未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承诺流于形式的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在所属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二)未建立企业内部安全承诺制度、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承诺的企业,要采取在主流媒体公开曝光、对主要负责人约谈等措施实施惩戒。
(三)未履行安全生产承诺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属于重伤和死亡一般事故的应在市级媒体公开致歉,对事故整改和防范发生类似事故向社会公开承诺;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要把不履行安全生产承诺情况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依法严肃追责,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存在一般失信行为的企业有关人员,由企业按照内部有关规定实施惩戒;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有关人员,要采取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实施惩戒。
第十二条 对信守安全生产承诺的非煤矿山企业及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以下联合激励: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加大扶持力度。引导金融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
(三)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坚持无事不扰。
(四)对符合安全生产“红名单”管理条件的企业及有关人员,通过“信用中国(广西)”平台向社会推介。
(五)企业应将履行承诺与员工薪酬、职务晋升、安全效益等事项挂钩。
第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