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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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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建管〔2020〕30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12-09生效日期:2020-12-09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

  2020年以来,我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数量仍然较大,玉林市、北海市、贵港市、南宁市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特别是发生了玉林市“5.16”施工升降机坠落较大事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1月1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黄世勇同志在自治区安委办《建筑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防范预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2020年第9期)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不利形势,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厅在多次事故现场勘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工人安全意识薄弱、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不服管”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如下:

  (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是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建设单位重成本和进度、轻安全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任意赶工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安全。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年初停工时间较长,一些建设单位后期要求施工单位加快进度但未落实安全措施。二是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项目存在以“联营”为名实际违法“挂靠”的情况,同时忽视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部管控不到位,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的季度、月度检查力度明显削弱;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未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工作;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三是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监理单位形同虚设,派驻现场监理人员资格严重不符合要求,企业总部对项目疏于管理,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理责任履行不到位。

  (二)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一些地方“不敢管”“不服管”情况突出。一是部分地区执法宽松软。一些地方未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放松了安全监管,对企业、对现场安全隐患“不敢管”。不少地方未严格执行事故施工企业全区停工整改制度,虽然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但对施工企业的实际执行情况不进行跟踪监督,责令停工整改期间企业仍然继续施工。一些地区对我厅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的项目未认真复核把关,直接签署“整改合格”意见即上报我厅,我厅到现场“回头看”检查时发现项目实际仍未整改合格,有的甚至经“回头看”检查多次后仍未整改合格。二是一线监管力量薄弱。全区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中,有29个机构考核不合格、有3个机构仅基本合格,一些地区未积极主动补充监督人员,有个别县甚至取消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有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虽然考核合格,但大量监督人员被抽调用于下乡扶贫、创建文明城市等工作,未聚焦质量安全监管本职主业,导致项目现场一线监督人员严重缺乏,监督检查频次严重不符合要求。三是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一些地区监督机构的骨干监督人员辞职情况普遍,不少地方监督机构人员年龄老化严重,聘用的监督人员因待遇低而留不住,监督机构人员专业能力不足造成监管能力下降。四是监管执法未形成有效合力。目前,部分地方的行政处罚权已移交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沟通协调力度不足,安全生产有关行政处罚执法效率和威慑力有待提高。

  (三)建筑工人安全意识淡薄。一是安全教育落实不到位。施工单位有关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教育时间不足;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存在交底资料造假,人员代签字的现象;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学习不积极,尤其是今年以来,发生的多起事故均为建筑工人初到岗即发生事故。二是安全生产意识不足。一些建筑工人对习惯性违章操作不以为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抱有侥幸心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违章、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三是不服从管理。由于部分建筑工地出现用工荒、用工难等问题,部分建筑工人奇货可居、不服从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视而不见,企业管理力度偏弱。

  二、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一)进一步突出安全监管重点,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要突出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建设单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发包、安全措施费用单列、确保合理工期、按时支付工程款、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管,检查发现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通知书要将建设单位列为首要责任单位;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要采取公开通报、约谈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等措施督促其落实安全首要责任。

  二要突出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我厅将建立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检)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以及诚信考核评价制度,把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纳入招投标评分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所有在建项目以上关键岗位人员于2021年1月底前将个人信息录入“桂建通”平台。

  三要突出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情况的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检查中发现在建项目未按要求进行专项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和严格实施的,要立即实施调查笔录并予以行政处罚;涉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要及时将证据材料报送我厅,以便我厅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对行政处罚权已移交当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在执法中要邀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一同派员参加,各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

  四要突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突出对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以及一线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每日安全技术交底等情况的监管。我厅将利用“桂建通”平台上线建筑工人在线安全教育培训、每日安全交底功能,请各地督促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创新安全监管方式。

  一要加强监督机构队伍建设。对全区29个考核“不合格”、3个考核“仅基本合格”的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我厅已印发通知要求限期整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相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时完成整改工作。有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中“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的要求,落实监督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同时,要加强对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督员的业务水平。

  二要加快推进“智慧安全监管”试点。目前,我厅已在前期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初步搭建了全区“智慧安全监管平台”,正在全区开展全面试点测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试点项目有关参建单位认真参与试点测试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以便我厅尽快完善平台有关功能,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2021年,我厅将全面推广应用“智慧安全监管”平台。

  三要积极探索购买第三方服务加强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监理或其他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方式,利用第三方力量加强对本地区在建房建市政工程的监管。我厅计划2021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购买第三方服务加强监管试点工作,选择已落实本地区购买第三方服务财政资金的地区开展试点并给予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采取高压态势,强化对企业和人员的责任追究。

  一要强化对事故企业的责任追究。在本通知印发后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项目监管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致函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或约谈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督导提醒,并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如核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及时将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报送我厅,以便我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对于区外的施工企业,我厅将转送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对于本通知印发后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我厅将参照区外有关做法,立即实施暂停投标资格处理,其中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2个月,发生较大死亡事故的暂停投标资格1年。

  二要强化对事故企业全区停工整改制度的落实。被我厅责令停工整改的事故企业,我厅将通过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广西建设工程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及“桂建通”平台,加强对其停工执行情况的联动监管,停止项目各种建筑材料送检等业务办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事故企业在本辖区项目停工整改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拒不执行停工整改的,要及时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对项目已实施整改的,要及时进行现场复核。

  三要强化对履职不到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事故调查报告及结案批复中认定负有责任,或在各类检查中发现履职不到位的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责令企业更换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并对责任人员实施暂停其在广西执业资格或上岗任职的行政处罚处理。

  三、强化责任落实,严防死守确保安全形势平稳好转

  一要强化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工作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定期对本地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在全国“两会”、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以及元旦、春节、国庆、汛期等重要时段和重大节假日前及时进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原则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每月不少于1次。

  二要强化对在建项目的监督检查。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聚焦质量安全本职主业,加大对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格实施停工整改制度,并及时对项目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复核。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月对辖区内的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

  三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情况考核。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在层级监督检查中,要对主管部门到项目监督检查、落实停工整改制度等履职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并认真组织开展年度履职情况考核。我厅将严格按照自治区安委会制定的设区市市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中的“建筑施工”专项考核标准,对各设区市纳入建筑施工“严管地区”名单次数情况、抽检项目下发停工整改建议书情况、执行事故施工企业全区停工整改制度情况、未办理施工许可即开工项目实施行政处罚情况等进行严格考核,并计划于2021年组织开展对各设区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的专项评价。

  四要注重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知识的现场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施工现场人人关注安全、重视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工作氛围。我厅将在近期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五要强化岁末年初安全事故防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020年第四季度剩余时间以及2021年初要以最大的工作力度,最严厉的工作措施,严防死守,坚决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于在此期间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城市,我厅将专门致函进行提醒,并抄送当地市人民政府。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的玉林、百色、北海、贵港、南宁市,如再次发生事故,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恶化的,我厅分管领导将约见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我厅做法,强化对发生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的所辖县(市、区)主管部门的督导。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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