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省投资集团公司:
贯彻落实《江西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有关要求,为着力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30日
江西省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生产效率,引导和推动煤矿企业大力推进“一优三减”和“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简化生产系统,优化劳动组织,减少井下作业人数,从源头上防控群死群伤事故风险,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所有的生产、建设煤矿。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矿井类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围的界定如下:
(一)灾害严重矿井是指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冲击地压矿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四条 矿井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制定井下作业限员制度,在采掘作业地点悬挂限员牌板,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布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读卡分站,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严格控制矿井和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
第八条 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煤矿执行限员规定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煤矿井下限员要求。
第九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煤矿,不予通过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对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限员规定20%以上的,应判定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工作面确需增加灾害治理人员的,煤矿应经上级公司审查同意后向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县、市两级应急局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经省应急管理厅同意,并报告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采掘工作面增加的灾害治理人员数不得超过原规定数的20%,矿井单班作业人数仍应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