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的要求,我厅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环〔2011〕7号)等4件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自2021年2月19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
粤环〔2011〕7号 |
2 |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绿色升级示范工业园区创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
粤环〔2013〕84号 |
3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
粤环函〔2013〕118号 |
4 |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
粤环办〔2016〕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