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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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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海〔2021〕5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1-02-23生效日期:2021-02-23

浦东新区、金山区、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入海排污口全过程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分别负责管辖权限内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工作。原则上2017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入海排污口均应进行备案。

  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简化工作流程,主动为企业做好服务,依法依规按时办结备案事项,完成备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入海排污口设置情况通报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二、落实入海排污口设置单位主体责任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宣传,指导入海排污口设置单位做好备案工作。入海排污口设置单位应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可采取召开入海排污口设置论证技术评审会等方式,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技术审查,经科学论证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同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强化入海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排污许可证、环评审批的监管要求,加快构建入海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制定具体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监管缺位。在监管中如发现入海排污口设置与论证意见不符等情况,要督促企业查找原因,及时整改,涉嫌违法违规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表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海洋处 赵诗媛 杨波

  电 话:23117406、23117418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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