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温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切实提高火灾扑救和事故处置能力,降低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防范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的救援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级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消防隐患,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2)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采用科学的灭火救援技战术措施,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各部门根据在灭火救援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 风险评估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温州在全省率先建立了市县两级消安委实体化办公室,有效推动了全市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落地,高质量夯实了消防安全基础,全市火灾形势大幅好转、稳中向好,2019年全市火灾起数、亡人数和受伤数较2018年分别下降34.4%、35.3%和11.1%。同时,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积极构建完善专业化指挥调度体系,深入开展“基地化、模拟化、实战化”训练,全面推动专业队伍转型升级,灭火救援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成功处置了一系列急难险重的灾害事故;全市专职消防队伍90%以上纳入119指挥调度体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站点布局的“空白点”,较好的发挥了“救早灭小”作用。
虽然近年来全市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但事故总数、亡人数仍处高位,2015年至2019年,全市共发生火灾18229起,造成100人死亡、6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 2.8亿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农村、集镇火灾多发;二是民房火灾多发,民房、居住出租房是火灾亡人突出领域;三是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四是产业结构性隐患根子深,制鞋、服装、电镀等传统支柱产业劳动密集且生产加工火灾风险高。同时,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近三年的年均出警量10153次,“人少事多”的矛盾仍然突出;消防车辆装备仍存在配备缺口,还不能完全满足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需求;乡镇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队伍存在人员流动性大、业务训练不系统等问题,灭火救援能力相对较弱。此外,不断增多的高层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地下建筑和化工企业也给我市的灭火救援工作带来新的挑战,需加快完善适应温州实际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优化应急指挥体系,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3.1 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时,成立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1 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成员:温州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海事局、市气象局、温州电力局、温州银保监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温州支队、电信温州分公司、移动温州分公司、联通温州分公司、市公用集团和市其他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调度指挥等工作。
3.1.2 市指挥部职责
(1)领导全市灭火救援专业队伍及装备建设工作。
(2)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制定灭火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指挥协同作战。
(4)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行动,紧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5)建立和调用灭火救援专家组。
(6)统一部署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
(7)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省政府启动更高级别应急预案。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温州军分区: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救援工作。
(2)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3)市经信局: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灭火救援通信保障。
(4)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依法打击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现场秩序稳定;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理,确保救援工作道路畅通;确认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身份,参与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火灾事故发生地将符合特困、低保(低边)和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局承担的灭火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测定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协助对火灾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行调查。(8)市住建局:协调设计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设计资料,协调建筑专家等专业人员到场协助处置。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道及县乡公路事故现场的抢险抢通工作,及时开辟应急通道,确保抢险人员和车辆通行;牵头协调重要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10)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中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剂和应急供应。
(11)市卫健委: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及时掌握伤员救治情况;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进行会诊和技术指导;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对可能发生疫情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处置。
(12)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协助调度应急救援保障资源,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需要调集驻温州市应急救援直升机参与灭火救援行动。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事故处置和调查。
(14)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15)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受损市政设施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参与事故现场周边交通和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16)温州海事局:当停泊在港内的船舶发生火灾时,为救援力量协调、提供船只及相关设备,协助开展水上灭火救援行动。
(17)市气象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气象监测预报,为灭火救援行动提供气象服务和专家咨询。
(18)温州电力局:协调相关地区电力部门采取断电、架设临时供电线路、设置应急照明等措施,为救援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19)温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0)市消防救援支队: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受理、研判、报告,视情况提请市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做好消防救援队伍专业训练、日常培训演练;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救援力量的专业调度指挥;组织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21)武警温州支队:当发生大面积火灾、危险化学品相关火灾事故时,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参与救援工作。
(22)电信温州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23)移动温州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移动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24)联通温州分公司: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25)市公用集团:负责做好火灾发生时所辖供水区域内的供水保障,根据需要关闭火灾发生地(所辖供气区域内)的供气管道,做好城市燃气应急处置工作。
市其他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指挥部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
3.2 现场处置机构
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参与现场救援的相关单位,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行动。
3.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派,下设现场作战指挥部、物资供应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现场维护组、舆情信息组等6个专业机构(可根据火灾处置需要合理增减),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3.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l)制定和调整灭火救援行动方案,组织实施救援行动。
(2)统一指挥协调各参战力量之间协同作战,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救援情况,掌握事故现场的变化情况,提出具体的增援需求和实施意见。
(4)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做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5)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3.2.3 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职责
(1)现场作战指挥部。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下设灭火救援组、应急通信组、战勤保障组、信息保障组,以及相关的专业作战小组,负责制定现场灭火救援行动方案,指挥调度专业救援力量和装备开展救援行动。
(2)物资供应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能源、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参与;负责救援所需物资和装备的供应和运送。
(3)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健委负责,负责组织各医疗机构赴现场抢救伤员。
(4)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参与,负责对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救援行动提供参考。
(5)现场维护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下设交通管制小组、现场警戒小组、人员疏散等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治安维护,确保救援现场治安秩序稳定。
(6)舆情信息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负责做好事故处置期间和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工作。
4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四级。
4.1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受灾200户以上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轨道交通控制中心、轨道交通车辆段等重要建筑(设施、场所)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2 重大火灾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受灾150户以上、200户以下的;
(3)核电厂、大型发电厂、飞机航站、大型港口(码头)、轨道交通控制中心、轨道交通车辆段等重要建筑(设施、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3 较大火灾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100户以上、150户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5)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4 一般火灾事故(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或受灾5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3)县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县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县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县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本预案有关数值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应当立即按照本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履行职责,指挥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卫健等部门组织实施救援,控制火灾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火灾事故处置的同时,迅速、准确地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5.3 分级响应
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应当坚持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不同的事故等级,启动本预案并迅速响应。
(1)一般火灾事故可视情启动县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负责救援和处置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经核实确定为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启动市、县(市、区)两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5.4 现场处置
接到市指挥部指令后,各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救援人员和装备集结,选择便捷交通路线和运输工具,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事故现场的所有救援力量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同开展救援行动;现场救援人员应当按规定着装并佩戴明显标识,加强个人安全防护。
5.5 善后处理
事故危险消除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善后处理工作,市各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火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受灾人员的心理创伤。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依法的原则,各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
5.7 火灾原因调查及案件查处
消防救援、公安、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监察等部门应在灭火救援期间和事后及时、全面调查取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事故责任。建立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调查机制,较大亡人火灾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亡人火灾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亡人火灾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
5.8 调查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会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政府提交专项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要完善 119 接处警系统和消防无线通信系统,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火灾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要做好应急救援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调运等制度,明确任务分工、联络方式以及相关物资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保证应急状态下的迅速调动至现场。如在数量上不足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 资金保障
火灾预防、消防站及消防装备建设维护、消防队伍建设、城市消防设施维护和处置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市和县(市、区)两级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 力量保障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卫生、住建等部门应选派在灭火救援、安全生产、石油化工、医疗救护、建构筑物等领域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员组成市灭火救援专家组,明确职责、联络方式以及运行机制,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建立健全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提高火灾扑救能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机械工程、交通运输等社会联动力量的联勤机制建设,根据灾情处置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参与救援或现场保障。
6.5 消防水源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区域地理环境及使用功能,合理规划城市(区域)消防用水;住建部门应依照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消火栓、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取水口(码头)等市政消防设施;消防救援、供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加强消火栓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火场供水。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火灾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火、灭火意识。
各县(市、区)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定期组织、指导专业救援队伍、义务(兼职)扑救力量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灭火作战能力;同时积极组织志愿者及群众的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协调相关单位,每年组织灭火救援演练,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不断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行动中反应迅速、表现突出、处置果断、决策正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因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2 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是温州市火灾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本,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意见。
本预案的修订工作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指导下进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当火灾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等发生变化,或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练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2020年12月23日起实施。原《温州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温政办〔2013〕55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