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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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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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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温政办〔2024〕65号

颁布部门: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12-27生效日期:2025-02-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温州市垃圾分类工作水平,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管理,切实提高市民群众对垃圾分类的支持率、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要求

  按照“管行业、管分类,城乡协同推进”的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因地制宜,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助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质增效。

  二、分类投放管理

  (一)投放责任区、投放管理责任人。

  城镇、农村地区各类责任区场所的投放管理责任人按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沿街商铺,投放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管理的沿街商铺,投放管理责任人为商铺经营者。

  无法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或者对确定投放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二)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科学制定责任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制度、公示制度、督导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责任区域内规定地点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保持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外观整洁、标识完整、结构清晰;出现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按照设置标准做好投放(收集)设施改造提升。

  2.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

  3.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防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4.将责任区内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三)投放监督管理主体。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辖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协调、指导、监督等工作。城镇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指导各类行业场所投放管理责任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对以下场所的部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

  1.住建部门负责物业小区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

  2.文旅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和宾馆(酒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

  3.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

  4.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共同负责乡村民宿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各行业部门的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并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各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做好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四)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村庄、住宅小区、沿街商铺宜实行定时定点投放管理(其中,沿街商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时定点到店收集)。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定投放点位、时段、时长并告知属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其中,无物业管理的沿街商铺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设置集中投放点或定时到店收集。如需调整点位位置、投放时段、投放时长的,应经属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同意确认,不得随意更改。

  投放管理责任人可在责任区公共宣传栏或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投放管理责任人名称、投放点分布图、投放时间、收运时间和收运频次等信息,鼓励建立投放时间段“桶边督导”机制。桶前督导员负责集中投放点的环境卫生管理,引导单位或个人正确做好分类投放。

  有条件的投放点可安装视频监控,监控视频统一接入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监管系统。

  (五)投放设施新建、改造提升。

  市级各类行业场所主管部门可联合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出行业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设置及管理要求。各类行业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投放管理责任人做好分类投放(收集)设施配置。

  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辖区内行业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新建、改造提升计划,对未达到相应标准的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提升。其中,住宅小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设施新建或改造提升的选址、配置标准、功能等,可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在属地镇(街)、住建部门的指导下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应确保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建设要求纳入项目建设方案。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生成阶段,应确保设施配置齐全到位。住建部门在项目建设时,应确保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并加强施工质量监管,保障设施质量,保证按时落地使用。

  (六)可回收物投放管理。

  根据不同场所分类需求,投放管理责任人可根据不同需求设置兼具生活垃圾分类功能与可回收物回收功能的投放设施。商务部门、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在社区、商圈、公共机构、住宅小区、村庄等场所,鼓励支持回收的企业投放智能回收设施,扩大智能回收设施覆盖范围。

  住宅小区、村庄的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实际需求,在管理责任区内按照相关标准单独设置大件垃圾(如报废家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等)投放区域,并做好投放公示。

  (七)分类投放过程管理。

  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引导居民、商户及各类投放主体做好户内分类,提高易腐垃圾精准投放质量,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鼓励推行每年“入户入店”宣传指导。

  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三、分类收运体系建设

  (一)其他垃圾、易腐垃圾。

  各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或投放管理责任人可采用“以桶换桶”、分类直运的收运模式,并结合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场所的不同区位、产生量等实际要素,合理配置分类收运车辆,科学安排收运计划,做到及时清运,减少生活垃圾滞留时间。各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逐年、逐步建设一批闭环管理的清运专线。

  属地政府应稳步推行由属地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运其他垃圾、易腐垃圾的模式。管理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不具备收运作业条件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与收运单位商定设置收运接驳点,方便收运单位作业。收运接驳点原则上应当位于责任区内部。

  投放管理责任人可根据本区域生活垃圾清运需求向属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出清运申请,保障投放点生活垃圾入桶、无满溢。

  (二)可回收物、大件垃圾。

  属地政府建立“村社或街镇回收服务点、区县分拣处置”的收运物流体系,个人、单位可通过自行交投、车辆移动收集、预约上门的方式回收清运。鼓励投放管理责任人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定点收购合作。

  商务部门负责引导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充分吸纳拾荒人员、环卫及物业保洁作业人员、居民等多方力量,做好生活源的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不断提高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率。

  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清运单位、环卫作业人员、物业服务单位在保洁过程中对低值可回收物进行分类收集,并通过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回收。

  (三)分类收运车辆规范。

  各辖区内各类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应涂装分类标识、收运单位名称和电话,便于群众识别监督。运输过程应保持车辆密闭、车容整洁,无遗撒滴漏。新增的生活垃圾收集专用车辆,鼓励采用列入工信部公告目录的新能源车辆。

  (四)分类收运过程管理。

  生活垃圾的收运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发现生活垃圾未按规定分类的,可以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重新分类,再予以收运。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分类或重新分类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收运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转运场所运营单位需建立门禁系统,做好接收车辆准入登记,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要求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拒不分类或重新分类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四、分类处理体系建设

  (一)易腐(厨余)垃圾分类处理。

  各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明确易腐(厨余)垃圾的实际处理需求,制定促进易腐(厨余)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制度。各级住建部门应根据易腐(厨余)垃圾实际处理需求,提升易腐(厨余)垃圾处理能力,做到处理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

  农村地区可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对易腐(厨余)垃圾采用产沼、堆肥等生化处理,做好源头减量,促进易腐垃圾就地处置。

  鼓励农产品市场、商场、食堂、餐饮单位以及有条件的居住区,因地制宜安装易腐垃圾处理装置,就地处理。

  (二)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各级商务部门按照专项规划要求,推进生活源的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鼓励引进一批规模化、规范化的一站式回收服务站点,做到回收利用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匹配。资规部门负责做好用地保障。

  商务部门应建立可回收物数字化管理台账,搭建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分拣等全过程数据链,实现信息准确统计。

  (三)分类处理过程管理。

  分类处理单位在处理过程中,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要求其按照规定标准重新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拒不分类或重新分类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

  五、机制建设

  (一)宣传联动机制。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中长期宣传计划,明确每季宣传活动主题,举办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周、生活垃圾分类主题日等系列活动,做到全面发动,全民参与。宣传活动应实现市、县、街镇、村社四级联动开展,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热度不减,氛围长期浓厚。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教育长效机制,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材或知识读本,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主题教育等实践活动。各校定期组织以生态文明教育和生活垃圾分类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志愿联动机制。

  各级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负责广泛动员各类社会主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市、县、街镇、村社四级志愿者服务队伍。按照有形象、有品牌、有培训的标准,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讲等志愿活动,与投放点进行结对,开展志愿“桶前督导”。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志愿者培训基地,培养一批长期参与、熟练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技能的志愿者队伍。

  (三)激励机制。

  有条件的集中投放点,鼓励投放管理责任人推行智能账户和积分管理,增加智慧督导设备,提升集中投放点智能化管理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保障机制。

  各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成效明显、桶前督导落实有力、监督落实到位、市民满意度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或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统筹评估。

  各行业场所主管部门、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各自管辖场所(单位)、生活垃圾治理各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方案,并定期开展跟踪指导与服务。

  (二)巡检监督。

  鼓励各行业场所主管部门、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党群团组织、志愿者、投放管理责任人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巡检队伍,定期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开展巡检,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投放、收集行为的,及时劝阻,引导其正确投放、收集。巡检人员在巡检过程中,发现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履职不到位的,应当及时记录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报告。

  (三)执法管理。

  各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单位,巡检员等社会主体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现场核查,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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