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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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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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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台政发〔2024〕17号

颁布部门:台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噪音与震动类

颁布日期:2024-12-13生效日期:2024-1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一、为有效防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三、按照下列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对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理。

  (一)生态环境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工业生产噪声的监管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工作,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及初步证据,移送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查处。

  (二)公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社会生活、交通运输噪声的监管以及行政处罚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工作,对发现建设施工单位未依法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措施要求的违法线索及初步证据,移送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进行查处。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管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协调联系铁路噪声相关事宜。

  (五)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管以及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处罚工作。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海关、海事等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以及行政处罚工作。经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类社会生活噪声纠纷的调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重大活动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特殊活动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科学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科学合理规划噪声防护距离。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周边出让地块,做地主体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噪声源头管控,相关费用纳入做地成本。部分降噪工程需与项目建设配套实施的,做地主体在出让时提前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完成并适时更新调整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科学指导居民住宅区开展宁静小区建设,鼓励宁静小区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优先采用劝阻、调解等手段,互谅互让解决邻里噪声纠纷;劝阻、调解无效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按职责依法妥善处理。

  九、加强噪声防治技术支撑,提高噪声监管监测能力,科学设置各类噪声监测点位,推进噪声数字化监管平台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等建设工作。

  十、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部门之间、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和衔接联动,推动监管执法过程新技术、新装备、新方法使用。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

  十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地方职责分工,调整落实有关部门噪声污染监督管理等职责。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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