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玉环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再生水利用,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助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及《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台州市城市排水与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2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及相关活动。企业自建自用的再生水利用及管理参照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质要求,可以在城市杂用、工业生产、生态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经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再次利用。
本办法所称分散式再生水利用是指集中式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实现再生水利用所需的收集、处理、输配水、计量、检测设施及其它附属设施。
(三)市政府加强对再生水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再生水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资金的投入。
市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组织编制全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并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做好再生水利用建设和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住建局:指导集中式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玉环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再生水水质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玉环经济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分散式再生水利用及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建设
(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应根据水资源、水环境状况以及再生水利用需求,会同市发改局、市住建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再生水利用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供排水规划、城市管廊规划等相衔接。
(二)市政府应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高耗水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统筹供排水、再生水利用等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园区企业优先使用再生水。
(三)市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再生水利用规划,组织制定再生水设施建设计划,加快再生水设施建设。
(四)新建、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其他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项目,应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再生水利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年用水量超过三十万吨的工业企业,鼓励其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五)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应会同市住建局、玉环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建立再生水在线管理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再生水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利用
(一)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相关部门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再生水用水需求制定本市再生水水质标准。
(二)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应将再生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常规淡水、再生水、海水淡化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
(三)在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使用再生水:
1.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2.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3.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生态环境用水。
4.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本着达标安全的原则鼓励农业用水使用再生水。
对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使用的单位,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可限制审批其新增取水许可,延续取水时核减其相应水量;用水计划下达部门按照可利用数量相应核减其计划用水量。
(四)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再生水价格应当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用量等情况,实行市场调节,在市政府统筹协调下,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协商确定。对于城市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公益用途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四、运行和维护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由市住建局负责维护管理;已建成尚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和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产权人负责。
再生水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可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专业运营维护单位实施再生水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二)市住建局应加强集中式再生水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对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行维护、计量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玉环生态环境分局应建立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对再生水运营单位的日常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核查,建立水质监测档案,根据水质监测情况和再生水用途,开展健康风险评估。
(四)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建立运行管理台账,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五)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饮用水供水系统应相互独立。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在再生水取水口和公共用水区域设置再生水标志和非饮用水标志。
(六)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做好水质、水量日常监测。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按照标准规定对水质进行定期检测。不能进行自检或检测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定期向用水户公布水质、水量情况,并按规定将再生水利用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七)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制定再生水设施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再生水利用设施系统发生事故时,再生水运营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开展现场事故处置。发现再生水水质不达标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停止供水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市住建局和玉环生态环境分局确认后恢复供水。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市住建局报告。
(八)禁止下列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
1.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再生水利用设施的;
2.穿凿、堵塞再生水利用设施的;
3.在再生水利用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的;
4.擅自接入再生水供水管网的,不同供水管道串接的;
5.其他损害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
五、监督与保障
(一)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应建立健全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营维护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市住建局对集中式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再生水运营单位应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用水合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三)再生水运营单位因设备改造、维修、更新或者再生水生产工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市住建局报告,提前48小时告知用户暂停供水时间,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恢复供水。
因紧急情况需要暂停向用户供水的,再生水运营单位应立即向市农业农村水利局和市住建局报告,同时及时告知受影响的用户,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六、鼓励与激励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市财政局应加大对再生水利用的投入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信贷扶持力度。
(二)鼓励、支持再生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再生水的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