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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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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台建【2023】155号

颁布部门: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08-21生效日期:2023-08-2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州湾新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21日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工程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好建筑工地内吊篮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全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高处作业吊篮》(GB19155-2017)、《浙江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规程》(DBJ33T1271-2022)等标准的有关规定。施工吊篮整机使用年限为6年。

  第三条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高处作业吊篮的指导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辖区内高处作业吊篮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吊篮应与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一致,吊篮进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二)产品合格证;
  (三)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于国家、省、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二)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三)组织专业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收;
  (四)监督专业安装单位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五)设置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对吊篮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整改。

  第八条 专业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专业安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二)专业安装单位应具备吊篮安装与拆卸能力;
  (三)专业安装单位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专业安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专业安装单位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二)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专业安装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专业安装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条 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第三方检验机构应按国家、行业标准应在吊篮投入使用前对吊篮进行安装检验,报告应如实反映吊篮的实际状况,确保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的吊篮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第三方检验机构应对出具的吊篮安装检验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假报告,不得买卖报告。

  第三章 安装、位移和拆卸

  第十一条 吊篮的安装、移位和拆卸工作应当由专业安装单位负责。严禁施工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移位和拆卸前,专业安装单位应当制定安装、移位和拆卸专项方案,并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同时应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设置指挥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管人员,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以下情形之一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技术论证:
  (一)施工高度50m以上的幕墙安装工程;
  (二)施工高度80m以上的外立面的涂刷、整修、灯光安装等工程;
  (三)特殊安装形式和加设副篮的吊篮施工。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高处作业吊篮的施工部位、施工时间和具体负责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隔离区和安全警示标志,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二条 吊篮安装前,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业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按照吊篮主要构配件进场核查表(附件1)对进场吊篮主要构配件进行核查。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吊篮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拆卸移位重新安装完毕自检合格后、停用3个月以上的吊篮重新启用前,应委托检验机构对吊篮进行安装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现场检查检验项目存在不合格项时,专业安装单位应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符合,并书面回复检验机构。经检验机构审核确定整改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经检验机构审核确定仍不合格时,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组织,专业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按照吊篮安装验收表(附件2)对进场吊篮进行验收。吊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时将每副吊篮验收表报送至台州市建筑业管理系统项目吊篮信息子系统。
  吊篮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合格牌和核定载重量标识牌,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吊篮平面布置编号在悬挂装置和悬挂平台上设置吊篮编号牌。

  第十五条 吊篮安装验收时应具备以下资料:
  (一)施工单位与专业安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专项施工方案;
  (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四)特殊安装形式或加设副篮的吊篮,制造企业的设计计算书和构配件制作加工质量证明文件;
  (五)维护保养资料;
  (六)防坠落装置标定报告;
  (七)吊篮进场核查记录或修理后特殊检查记录;
  (八)安装或位移自检报告;
  (九)检验机构出具的安装检验合格报告;
  (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书;
  (十一)其他规定的资料。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专业安装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应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应组织专业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吊篮进行月度安全检查,每月应不少于2次。

  第五章 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时,严禁超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

  第十八条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的规定,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原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校验标识应粘贴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同时应在安全管理资料中存档。

  第十九条 吊篮内应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当配备独立于悬吊平台的安全绳及安全带或其它安全装置,安全带与安全绳应通过锁绳器连接。
  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安全绳接长使用,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

  第二十条 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第二十一条 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且不小于10m。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

  第二十二条 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严禁从吊篮的电气控制箱连接其他用电设备。

  第二十三条 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遇有雨雪、大雾、风沙及五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吊篮作业。
  对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由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据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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