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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全市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全市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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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应急〔2020〕104 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12-02生效日期:2020-12-02

各市(县)区应急局,无锡经开区经发局,市各有关直管企业: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建立全市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全市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和本企业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稳定态势。

  附件:关于建立全市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无锡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2月2日

关于建立全市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教训,进一步压实全市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源头管控,加大技术改造,全力提升深井铸造设备的本质安全水平,严格防范同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特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强化安全源头管控方面

  (一)严格深井铸造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1.新建、改建、扩建的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建设项目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国家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制度,从安全、环保、技术和用地等方面严格遵守准入门槛,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2.对未采用倾动式熔炼炉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3.对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的新建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二)加强深井铸造设备升级改造安全审查

  1.企业在设备设施改造前,应制定改造实施方案,组织行业技术、安全专家审查同意,告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后,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36号令)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2.企业改造结束后,应当组织铸造系统、模盘、报警联锁装置改造等厂家,以及行业技术、安全专家对改造后的生产系统进行验收。验收中,应反复测试冷态、热态、应急状态下,监测信号与气动、液压、电动装置联锁的可靠性;合理设置流槽液位、引锭盘托架倾斜度、冷却水进出水温度、进水流量、进水压力等各类报警联锁参数;参数应能覆盖企业生产的各种规格尺寸产品,并预先调试设置准确,确保生产过程中能够正常使用。

  二、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方面

  (三)实施设备设施自动化改造

  企业应当对存在铝液泄漏危险的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如在出铝口设置机械式锁紧装置,在熔融铝液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应分别设置非接触式液位仪、报警装置,在流槽上装设紧急排放装置和快速切断闸板等,并通过关键参数监测、报警联锁、自动控制等方式,实现快速响应,提高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提升熔融铝液出口漏铝处置水平

  1.熔融铝液出口的液位传感器在熔炼状态时应设置漏铝探测报警,在满足需求前提下,出铝口的延迟不得超过5秒动作;熔融铝液出口液位传感器、报警装置应与流槽紧急排放和快速切断联锁。

  2.模盘和流槽接口处的液位传感器必须具备检测液位上限、液位突降、液位突升功能。液位传感器必须设置降温和吹扫措施,保证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五)冷却水系统实施温度、流量和压力监测自动联锁

  1.铸造冷却水系统应设置进回水温度传感器,且进水温度监测必须设置在进水口5米范围内,回水温度监测必须设置在回水口2米范围内;温度传感器必须能够实时显示温度,并定期校验。冷却水进回水温度差设置值不得大于20℃。

  2.铸造冷却水系统进水流量监测应测量铸造模盘的进水量,不得包括排水阀排水量,且不宜采用超声波流量计,监测时管道应满水测量。

  3.铸造冷却水系统进水压力监测应测量模盘的进水压力,压力监测应设置冷却水压力上下限。

  4.冷却水温度、流量和压力监测的联锁必须设置预警和切断两级报警,监测参数应依照模盘规格设置。

  5.冷却水宜使用软水,管道应设置过滤器,禁止直接使用河水或未过滤的水源,冷却水的水质还应满足《有色金属深井铸造工艺安全技术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6.模盘结晶器材质应采用锻造铝合金或铜制材质,不得使用铸造铝合金材质。企业应加强对结晶器的定期检查,发现裂纹、变形、磨损、堵塞严重时,应立即作报废处理。

  (六)加强停电停水联锁安全措施

  1.停电停水时,必须无时间差做到应急电源启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立即动作并发出报警。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不得使用铁质材质和熔融铝液直接接触,同时需要采取防止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动作时造成大量铝液飞溅的缓冲措施。

  2.企业应设置高位应急水池,确保有效水量至少保证在最大浇铸冷却水流量下工作5分钟,水质和流量应能满足冷却要求。高位应急水池中必须设置液位传感器和补水措施,当水池液位低于要求值时发出报警并补水。

  3.高位应急水源必须做到自动开启,以及自动开启失效下的手动开启或同等替代措施,手动开启阀必须设置在铸造现场5米范围内。高位应急水源应定期更换和清理,更换和清理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七)加强常态化维护保养

  1.企业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应定期对各类监测报警联锁装置的有效性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可靠使用;应定期对各类控制和监测系统的参数进行检测(测试),确保符合企业生产需求。

  2.鼓励不具备检测、维护和保养能力的企业,委托具备相应维保能力的第三方实施维保。第三方应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定期做好设备运行情况的跟踪和维护。

  (八)鼓励设备设施技术创新

  1.围绕安全、绿色、智能、高端的发展方向,鼓励深井铸造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鼓励企业使用倾动式熔炼炉、液压牵引配套真空(低压)铸造工艺等装备技术,采用人员定位及状态监控报警等管理手段。

  2.加强对现有设备、工艺的改造升级,努力提高自动化、智能化发展水平。会同工信部门加强与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的铸造工艺研究,攻克一批产业前沿和共性技术,力争在铝加工连续铸造技术、真空铸造、自动化铸造方面有突破,加强预测预警、监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救援、本质安全工艺和装备、安全服务等关键技术的研发。鼓励各地加大政策支持,推动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三、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方面

  (九)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1.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企业应根据深井铸造工艺存在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包括熔炼铸造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现场作业人员管理、现场带班管理、紧急中断浇铸或停止浇铸、钢丝绳管理、铸造系统维护保养、安全奖惩等内容在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细化熔炼铸造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易理解、可操作,便于员工执行。

  3.鼓励企业聘请深井铸造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针对性的提升企业员工的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十)开展熔炼铸造过程“双控”机制建设

  1.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报告规定的相关要求,针对深井铸造工艺存在的安全风险,组织员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管控措施,组织全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2.企业应重点排查燃气烧嘴未设置快速切断阀、熔炼炉或者保温炉流眼砖断裂脱落、水管软连接或者架空在流槽上、未按要求采取监测报警联锁措施、未规范设置铝液紧急排放和储存设施、浇铸现场存在积水或者易燃易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浇铸影响范围内、浇铸井内设置有积盆等问题。

  3.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将隐患自查自改情况录入无锡市“智慧安监”信息平台。

  (十一)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1.企业应全力提升对熔炼、铸造岗位员工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易操作,以及员工具备熟练操作设备设施和正确及时处置的能力。

  2.企业熔炼铸造岗位员工需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应加强对本岗位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技能的考核。企业应保存相应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不少于三年。新入职的熔铸岗位员工在经过培训合格后,必须经由有经验的员工帮带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3.企业对主要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或者有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变化的,投入生产前,应当及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相关人员必须可以独立对改造后的系统操作方可上岗,设备设施改造单位应确保对改造后的设备使用进行培训。

  (十二)加强熔炼铸造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企业应加强点巡检,确保熔炼炉、保温炉、流槽、铸模、传动机构、提升机构、冷却水系统、应急冷却水系统、应急电源系统等功能完好。

  2.企业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模盘、堵头、钢丝绳、卷扬系统等设备及配件,做到定期更换。合理设置并固化浇铸速度、进水压力、水流量、进出水温度等铸造工艺参数,未经授权不得任意修改。

  3.企业浇铸作业时应有现场负责人带班,作业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作业和应急处置。

  4.企业应加强熔炼铸造等高风险生产区域的安全隔离,铸造作业时,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

  5.企业应制定浇铸失败终止浇铸的规定,强化较大断面规格铝棒浇铸的过程管控,发生一根铸造失败后,立即停止整个浇铸。

  (十三)提升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1.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可正常使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2.企业应按照要求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细化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停电断水、燃气泄漏、铝液溢流、冷却水异常、清井作业等应急情况,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必须包含夜间演练。企业编制的现场处置措施必须简单易懂,方便员工按照预案内容执行,明确应急处置步骤,明确怎么做、谁来做。

  3.熔炼浇铸生产区域应设置事故状态紧急停止和应急照明装置,配备符合要求的不间断备用电源,在断电情况下能够保证报警联锁、应急照明、监控系统等正常工作。

  4.企业应在熔炼岗位明显部位设置岗位风险处置卡。铸造系统任何报警和应急联锁装置复位,必须经企业授权人员确认后,方可进行。

  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方面

  (十四)持续提升自动化可靠性

  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激励机制,积极推广新的深井铸造安全可靠性提升方案。对于市内所有深井铸造企业收集企业系统改造后存在的问题、发生过的险兆事故、出现过的误报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召集行业内相关专家和设备改造商,制定相应对策。

  (十五)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1.企业应认真贯彻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对不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方面强制标准的工艺、技术、产品和装备及时予以淘汰。

  2.对未按要求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五、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方面

  (十六)加强服务指导

  1.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深井铸造企业的业务指导,提供咨询服务,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企业开展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更新,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

  2.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应鼓励企业加强深井铸造行业安全技术研究,推进制定地方标准。

  3.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培育设备改造示范企业,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形成可复制、易推广的提升治理工作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深井铸造行业的安全发展水平。

  (十七)严格监督执法

  1.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的要求,对于深井铸造企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充分利用联合惩戒机制,通过重点执法、专项执法、联合执法、暗访暗查等方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

  2.对于铸造中人为屏蔽安全设备设施、人员脱岗现场、未设置人员带班、未在浇铸前进行带班检查等行为,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从严实施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直至取缔关闭。

  (十八)加强责任追究

  1.对因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造成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加大行刑衔接力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各地因贯彻落实本指导意见不力,存在形式主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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