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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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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矿安〔2021〕10号

颁布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05生效日期:2021-03-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矿山较大以上事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自2021年3月上旬至2021年年底,结合正在推进落实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全国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以下简称大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开展大排查

  (一)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要求,针对近期矿山事故特别是今年以来发生的2起金矿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在继续推进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7号)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本地区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排查内容、组织形式和工作要求等。

  (二)聚焦整治重点问题。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以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集中整顿清理和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为突破口,推进大排查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切实解决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等突出问题。

  要督促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并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整改。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立即组织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及其上级企业按照本地区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大排查,同时组织专家逐矿逐库进行督查,确保做到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自查自改100%、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和尾矿库100%、应急管理部门督查矿山企业100%。长期停产停建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应急管理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对单班入井超过30人或者井深超过800米的非煤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会诊,并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有关中央企业要做好表率,对下属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派驻工作组,督促落实自查自改并开展全覆盖检查。

  二、统筹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一)强化整治攻坚力度。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此次大排查作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重要举措,将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纳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并动态更新。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逐项建立档案并挂牌督办,确保排查、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针对重点难点问题,要通过召开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抓好整改措施落实。

  (二)统筹抓好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组织全面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大排查的同时,统筹推进非煤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非煤露天矿山完善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尤其要强化边坡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密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着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巩固大排查工作成果的同时,深入系统分析问题隐患存在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在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分级分类监管、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基建矿山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和监督、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监督等方面形成制度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多措并举推动工作落实

  (一)严格规范精准执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提升执法质量和效能,以高质量执法推动大排查工作落实,切实解决“屡罚不改、屡禁不止”问题。每次现场检查前要编制好检查方案,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纳入重点检查范围;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要按照“谁执法、谁督办”的原则,健全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切实督促整改措施落实,消除事故隐患。要坚持逢查必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不具备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不准上岗。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督促排查整改48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10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发现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等措施,并给予严肃处罚。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范围。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国有矿山企业,要及时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三)加大督导推动力度。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调度大排查工作进度,加大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督导抽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大排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在2021年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非煤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得力的地区和企业,要约谈通报相关负责人。要加强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公开执法处罚结果,形成震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组织开展国家监察,对工作敷衍塞责、推动落实不力的地区进行约谈,并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请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自4月份起,每月5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附件1、附件2、附件4,有关中央企业报送附件3、附件4);2022年1月15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杨凌云,010-64463215(带传真);电子邮箱:156429252@qq.com。

  附件:1.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2.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

  3.有关中央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4.重大隐患明细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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