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防范瓦斯超限是遏制瓦斯事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煤矿企业应当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瓦斯“零超限”和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严格制度落实;从地质、通风、抽采、监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按规定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并定期开展瓦斯超限撤人演练。煤与瓦斯突出和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应当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过程管控,严禁违规以顺层抽采代替穿层抽采、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建立完善突出预警机制,发现瓦斯涌出异常、超限,以及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二、超前防范瓦斯超限
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瓦斯地质管理,强化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和地质预报探查,切实提升地质保障水平。严格生产设计和生产组织,规范采掘部署和接续,切实为瓦斯治理提供技术、时间、空间保障。加大瓦斯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切实提升瓦斯抽采系统、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钻孔施工等装备能力水平,确保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严格落实瓦斯检查制度,加强突出煤层揭煤、钻孔施工、巷道贯通、瓦斯排放、局扇通风和回风隅角等关键环节、关键地点的现场管理,切实降低瓦斯超限风险。
三、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快推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已完成升级改造的矿井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验收规范》组织验收,新建、改扩建矿井投产前和长期停工停产矿井复工复产前安全监控系统必须通过验收。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确保运行正常、联网稳定、数据准确,传感器位置设置、调校测试、数据上传,以及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等要符合标准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全面反映监控信息,24小时有监控人员值班。建立完善监测报警应急处置制度,监测监控值班人员接到预警、报警、断电等异常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按规定停止作业、停电撤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信息上传工作,瓦斯超限后,企业应当及时录入超限原因分析和处理措施。
四、严格瓦斯超限监管监察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瓦斯治理责任、资金投入、治理措施落实和瓦斯超限处置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监管监察,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和企业生产实际,进一步界定瓦斯超限情形,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一)强化远程监管监察。用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系统(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平台)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开展远程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要定期调阅、分析、汇总辖区煤矿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及问题隐患处理情况,研判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建立上下级及煤矿企业沟通机制,发现瓦斯超限等重点问题,及时联系督促煤矿企业整改落实。
(二)强化现场监管监察。要强化瓦斯防治现场监管监察执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的现场检查,检查传感器是否按规定安装、调试和标校,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检查矿井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和分析整改。
(三)强化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规章,严厉打击人为破坏监控系统传感器、系统上传数据造假、瓦斯超限作业和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仍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对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