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昆明市信用办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故我局决定清理废止《关于发布<昆明市环境保护“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环保通〔2017〕139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3月25日
按照《昆明市信用办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形式确定,故我局决定清理废止《关于发布<昆明市环境保护“红黑名单”发布和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环保通〔2017〕139号)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