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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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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31生效日期:2021-03-31

局机关各处室,执法支队、应急救援中心: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强化安全监管责任,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执法工作日的确定

  2021年,我局及所属执法支队纳入执法工作日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总数为29人,总法定工作日为7250个工作日,其计算方法如下:

  (一)个人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个工作日。

  其中:1.全年总天数365日;

  2.双休日=52周×2日/周=104日;

  3.元旦、春节、五一、端午、清明、中秋、国庆节等共计11日法定假日。

  (二)总法定工作日=250日×29人=7250个工作日。

  三、执法工作日的安排

  (一)监督检查工作日(1185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含行政处罚工作日)。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3002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是指下列工作预计所占用的工作日:

  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三)非执法工作日(3063日)

  非执法工作日是指:(1)机关值班;(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4)参加党群活动;(5)病假、事假;(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7)其他日常工作。

  四、执法任务分解

  (一)监督检查工作(1185个工作日)

  根据《编制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点检查单位和一般检查单位的范围,共安排检查企业171家,其中列入重点检查单位107家,占检查单位数的62.57%;抽查一般检查单位64家,占检查单位数的37.43%。

  1.各处室监督检查对象

  (1)非煤矿矿山及商贸企业(84个工作日)

  安排检查32家单位(非煤矿矿山企业16家,商贸企业16家)。其中,列入重点检查单位20家(非煤矿矿山企业10家,商贸企业10家),占检查单位数的62.5%;抽查一般检查单位12家(非煤矿矿山企业6家,商贸企业6家),占检查单位数的37.5%。

  责任单位: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84个工作日)

  (2)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190个工作日)

  安排检查30家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21家,烟花爆竹企业 9家)。其中,列入重点检查单位25家(危险化学品企业16家,烟花爆竹企业9家),占检查单位数的83.33%;抽查一般检查单位5家,占检查单位数的16.67%。

  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190个工作日)。

  (3)工业企业(200个工作日)

  安排检查30家单位。其中,列入重点检查单位18家,占检查单位数60%;抽查一般检查单位12家,占检查单位数的40%。

  责任单位:工业安全监管处(200个工作日)。

  2.执法支队检查对象

  安排检查95家单位。其中,列入重点检查单位60家(非煤矿矿山企业1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36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2家),占检查单位数的63.16%;抽查一般检查单位35家(工贸企业12家,烟花爆竹零售点23家),占检查单位数的36.84%。行政处罚共安排40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执法支队(711个工作日)。

  3.重点监督检查事项

  根据《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3002个工作日)

  1.行政许可(550个工作日)

  (1)非煤矿矿山方面

  ①承担在福州非煤矿矿山生产企业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报批工作;

  ②承担在福州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设计审查;

  安排9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80日)、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10日)。

  (2)危险化学品方面

  ①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②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③承担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承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设施设计审查;

  安排20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150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50日)

  (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面

  ①承担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②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及管理能力考核;

  安排16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80日)、政策法规处(80日)。

  (4)烟花爆竹方面

  ①承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②承担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安排7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60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10日)。

  (5)金属冶炼方面

  承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排3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30日)。

  2.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549个工作日)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主要包括: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综合统计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等。

  责任单位:综合监管处(24个工作日)、统计协调处(525日)。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742个工作日)

  开展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

  责任单位: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120日)、综合监管处(432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40日)、工业安全监管处(110日)、执法支队(40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244个工作日)

  隐患举报平台日常管理、举报件核查等其他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40日)、综合监管处(40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40日)、工业安全监管处(54日)、政策法规处(30日)、执法支队(40日)。

  5. 参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143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15日)、综合监管处(48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70日)、工业安全监管处(10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100个工作日)

  (1)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①承担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②承担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安排6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

  (2)救灾捐赠方面

  ①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②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备案

  安排40个工作日,责任单位:行政审批处。

  7.开展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3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30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187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综合监管处(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15日)、工业安全监管处(70日)、政策法规处(90日)、执法支队(7日)。

  9.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76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10日)、政策法规处(50日)、执法支队(16日)。

  10.办理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及其他执法任务(381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矿山和商贸安全监管处(69日)、综合监管处(33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90日)、工业安全监管处(81日)、政策法规处(10日)、执法支队(98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处室、执法支队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确保计划落实到位。要根据《编制办法》要求,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要定期对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小结,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如有变化的要及时调整。

  (二)要严格现场检查程序,规范执法文书使用。在监督检查前,应当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企业、检查内容及方式方法。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隐患,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三)要全面推行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要按时将执法数据录入“互联网+监管”、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并做好执法文书归档备查工作。

  (四)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现场执法过程中要坚持文明执法,坚持执法与普法相结合,推动执法过程成为普法实践,全面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附件:1.福州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重点检查单位目录

  2.福州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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