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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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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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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环规字〔2021〕3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4-06生效日期:2021-04-06

广州空港委,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的通知》(粤环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实施。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6日

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规程〉的通知》(粤环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含各分局)、广州空港委、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统称“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提出的试点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的建设项目。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号)提出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

  (三)符合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二、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书、承诺书纸质版、电子版各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建设单位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后提交,纸质版可以通过到政务窗口或邮寄方式提交。

  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或《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穗环规字〔2020〕8号)规定的方式办理。

  (二)受理。

  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及时限;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3.不属于本细则适用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按正常程序办理。

  (三)审批。

  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不进行技术评估和实质性审查,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不含听证或公示公告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需要进行听证或者需要调查核实公众意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相关决定。

  对信息公开期间有公众提出意见的,且经调查核实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公告。

  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其网站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关信息及审批意见进行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公示公告时间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执行。

  (五)送达。

  按照建设单位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批复文件。

  四、监管措施

  (一)开展复核。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后,原则上应在30日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

  如发现建设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应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可依法撤销批准决定。如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可行,应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上述原因导致审批决定被撤销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强化环境监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部门应当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建设单位落实环保措施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存在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书(样本).docx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样本).docx

  3.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制审批形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决定(样本).docx

  4.环评文件行政审批部门关于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决定(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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