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各镇、街:
《南沙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4月25日
南沙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小虎岛范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措施,解决交通管制区无绕行路线相关企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由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核发,通行证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保障需求、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通行证申请条件
第三条 通行证申请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限行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二)申请单位位于二十四小时禁行区域内,且无其他非限行路段的绕行路线。
(三)申请单位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第三章 通行证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通行证申请函,申请函需随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
(二)槽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检测合格证明。
第五条 通行证申请受理由属地镇街负责。属地镇街对申请单位的实际生产需求进行确认。
第四章 通行证核发
第六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资质进行审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槽罐车罐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槽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检测合格证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负责审核运输车辆《行驶证》、按规定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第七条 申请材料及资质通过各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对申请单位颁发通行证(纸质通行证,式样见附件3)。
第八条 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行证到期需要续期的,办理流程、方式与通行证首次办理相同。
第九条 通行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流转由属地镇街负责,归档备案由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负责。
第五章 通行证管理
第十条 通行证一律使用统一式样,加盖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印章后生效。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通行证使用必须坚持“一车一证”的原则,涂改、伪造、挪用、复印通行证或使用失效通行证,视为无通行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纸质通行证必须随车携带,未随车携带通行证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视为无通行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将通行证(原件)摆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侧明显位置,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保持车容整洁、号牌及放大号清晰。
第十三条 在交通管制区域内,对持有效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车辆应予放行,但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通行证:
(一)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的;
(二)使用涂改、伪造通行证或挪用通行证的;
(三)使用失效通行证的;
(四)未按照通行证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
(五)进入交通管制区未落实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六)在交通管制区内因超载、超速、闯红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车辆非法改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在南沙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的,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六项规定,被收缴通行证的,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六个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在南沙区累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含)以上达到2次的,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次要责任的,自申请日起算,三十日之后再重新受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责任(含)以上的,自申请日起算,三个月之后再重新受理;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申请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在南沙区累计交通违法达到3次(含)以上的,自申请日起算,三十日之后再重新受理。
第七章 申请通行证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通行证车辆不得存在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
第十七条 运输时间应避开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20时。
第十八条 运输路线应严格按照规范填写,线路包含起点、终点及途经道路,起点与终点应为道路交叉口名称。
第八章 执法管理
第十九条 通行证核发后,由区各职能部门、属地镇街根据自身职责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执法,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并进行定期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的“日”均为自然日,“月”均为自然月。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