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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关于印发南沙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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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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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公南规字〔2021〕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4-25生效日期:2021-04-25

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各镇、街:
  《南沙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
  2021年4月25日

南沙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小虎岛范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措施,解决交通管制区无绕行路线相关企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管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由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核发,通行证管理坚持“统一标准、规范程序、保障需求、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通行证申请条件

  第三条 通行证申请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限行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二)申请单位位于二十四小时禁行区域内,且无其他非限行路段的绕行路线。
  (三)申请单位法定手续齐全有效。

第三章 通行证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申请单位根据实际生产需求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通行证申请函,申请函需随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申请表》(见附件1);
  (二)槽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检测合格证明。

  第五条 通行证申请受理由属地镇街负责。属地镇街对申请单位的实际生产需求进行确认。

第四章 通行证核发

  第六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资质进行审核。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审核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槽罐车罐体《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槽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检测合格证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负责审核运输车辆《行驶证》、按规定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第七条 申请材料及资质通过各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对申请单位颁发通行证(纸质通行证,式样见附件3)。

  第八条 通行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行证到期需要续期的,办理流程、方式与通行证首次办理相同。

  第九条 通行证申请材料的审核流转由属地镇街负责,归档备案由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负责。

第五章 通行证管理

  第十条 通行证一律使用统一式样,加盖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印章后生效。通行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一条 通行证使用必须坚持“一车一证”的原则,涂改、伪造、挪用、复印通行证或使用失效通行证,视为无通行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纸质通行证必须随车携带,未随车携带通行证进入交通管制区的,视为无通行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持有通行证的车辆驾驶人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将通行证(原件)摆放在前挡风玻璃右侧明显位置,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行驶,保持车容整洁、号牌及放大号清晰。

  第十三条 在交通管制区域内,对持有效通行证并按照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车辆应予放行,但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六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通行证:
  (一)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的;
  (二)使用涂改、伪造通行证或挪用通行证的;
  (三)使用失效通行证的;
  (四)未按照通行证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通行的;
  (五)进入交通管制区未落实交通运输、交通安全有关管理规定,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六)在交通管制区内因超载、超速、闯红灯、未按规定悬挂号牌、车辆非法改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七)在南沙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含)以上的,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含)以上的。

  第十五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通行证: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六项规定,被收缴通行证的,自下一申请日起停发通行证六个月;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在南沙区累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含)以上达到2次的,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次要责任的,自申请日起算,三十日之后再重新受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责任(含)以上的,自申请日起算,三个月之后再重新受理;
  (三)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申请日,申请办理通行证的车辆在南沙区累计交通违法达到3次(含)以上的,自申请日起算,三十日之后再重新受理。

第七章 申请通行证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申请通行证车辆不得存在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

  第十七条 运输时间应避开每日7时至9时、16时至20时。

  第十八条 运输路线应严格按照规范填写,线路包含起点、终点及途经道路,起点与终点应为道路交叉口名称。

第八章 执法管理

  第十九条 通行证核发后,由区各职能部门、属地镇街根据自身职责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执法,坚持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并进行定期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的“日”均为自然日,“月”均为自然月。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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