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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2021年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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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环办函〔2021〕145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4-30生效日期:2021-04-30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要求,加快建立以自动监控为主要手段的“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实施科学、精准、依法治污,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2021年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应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全面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施

  各市(州)要全面排查应实施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除《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以外,还应将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排气口高度超45米的高架源、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以及VOCs排放重点源(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行业)纳入安装计划,并按照《排污许可申领及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范要求,确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控点和污染因子,确保应装尽装。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实施建设,废水排污单位安装水质自动采样器、水温温度计,按照四川省视频监控建设技术要求在排放口(采样口)、治理设施与监测站房安装视频监控;自动监测设备工控软件应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0年全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川环办函〔2020〕147号)要求。不具备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条件的排污单位应根据排污特点和环境监管需要,选择建设工况监控、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远程监控设施。

  二、及时完整上传自动监测数据及参数

  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安装后,应及时将自动监测数据及设备工作参数通过数采仪联网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此外,新建和已建污水处理厂应将进口自动监测数据,废气排污单位应将废气治理设施进口自动监测数据补充联网上传。鼓励排污单位上传锅炉蒸发量/汽轮机功率、炉窑温度等反映生产运行情况的工况参数。相关监测数据、参数的传输通信协议按照《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协议(试行版)》执行。各市(州)要督促排污单位在2021年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新建、升级改造和数据上传,对未按期或未按规范要求完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安装、联网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三、积极探索推进自动监测数据应用

  各市(州)要督促、指导排污单位做好自动监测异常数据标记工作,并在企业标记基础上,深入推进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火电、水泥、造纸行业的数据标记和电子督办,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实施。要结合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及排污许可等系统数据,开展联动分析和综合应用,对污染源基础信息、生产运行情况、污染排放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实施动态掌握,落实非现场执法监管。鼓励通过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开展自动监控运维监管、监控信息系统运维和数据分析工作,助力执法业务,提升执法效能。

  四、其他事项

  请各市(州)于安装计划下达后15日内,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排查系统”内完善排污单位相关信息,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省厅将依托该系统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每半月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联系人:省执法总队 李 涛 刘 旭

  联系电话:028—80589120

  电子邮箱:931939871@qq.com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推进2021年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应用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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