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1月27日被《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24〕171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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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1月27日被《关于印发苏州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府办〔2024〕171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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