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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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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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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秦环〔2021〕11号

颁布部门: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5-08生效日期:2021-05-08

各县区分局:

  《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秦皇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8日

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原环保部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原环保部令第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活动。

  二、运维单位管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运维单位可纳入“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企业信用承诺备案管理体系”管理(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准予参与我市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并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管网公开公示。

  1.优先考虑通过中国环境服务认证(CES)的运维单位。

  2.运维单位需在全国范围内至少开展三年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服务活动,且在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负面曝光。

  3.参与秦皇岛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需在秦皇岛市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实验室,并配备足够的运维人员、日常运维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等。

  4.运维单位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5.运维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维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维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6.从事运维的人员数量与负责运维的设备数量相匹配,日常巡检运维必须2人以上进行,运维台账必须和排污单位现场负责人共同签字。

  7.对紧急维护任务或需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工作的情况,自接到通知起,运维人员、设备等能在2小时内到位。

  (二)参与我市运维的单位必须在省自动监控运维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备案。

  (三)对运维单位、运维人员实施或者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不再纳入“备案管理”。

  (四)运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备案管理”中予以剔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年内不予纳入备案管理。

  1.运维单位推脱或拒绝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工作的;

  2.不能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维工作、运维不到位或其没有尽到运维职责的;

  3.被省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负面曝光的;

  4.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查出违法行为的;

  5.自然年内被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约谈累计三次以上的;

  6.对排污单位数据造假、不落实应急减排管控措施等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7.因人为原因未按规定进行校准、标定、比对等维护操作产生超标(异常)处置单3条以上,在省市稽查考核中被扣分的。

  8.其他违反相关环境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排污单位管理

  排污单位对所属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聘用纳入“备案管理”的履诺良好运维单位;

  (二)为运维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维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24小时告知运维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建立对运维单位的监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做到规范管理,提出改进运维服务的建议;

  (四)举报运维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与自动监控设施管理、运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自动监测设备站房;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扰运维单位的正常工作或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维;

  (七)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运维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进行造假、篡改;

  (八)污染源自动监测原始数据要作为环境管理台账保存至少五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维单位。

  四、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

  (一)监督检查运维单位是否与排污单位签订运维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二)监督检查运维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三)监督检查运维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维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四)监督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五)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是否有影响运维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维的行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六)监督检查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七)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无故干预运维单位的正常运维业务;

  (八)生态环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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