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5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河水源保护区条例〉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