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合肥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工作,现将《合肥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6日
合肥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强化水环境目标管理,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43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17〕208号)、《合肥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十五里河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推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建立健全以县级横向补偿为主、市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大别山水环境生态补偿,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让保护自然资源、提供良好水环境质量的地区得到合理补偿,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实施内容
(一)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以合肥、六安两市交界的淠河总干渠罗管闸为跨界考核断面,以断面监测水质情况(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氮、总磷四项指标)确定流域上下游补偿责任主体,六安、合肥市每年分别设立补偿资金0.4亿元。水质测算指标P≤1,合肥市资金拨付给上游六安市;水质测算指标P>1,六安市资金拨付给合肥市。
(二)合肥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根据《合肥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在全市建立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列入生态补偿范围的跨县界断面、出市境断面和国家、省、市考核断面实行“双向补偿”,即断面水质超标时,责任辖区将支付污染赔付金;当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时,责任辖区将获得生态补偿金。同时,根据“十四五”国、省、市考断面变化情况,对《合肥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民生工程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十五里河流域生态补偿。根据《十五里河流域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实施污染物总量生态补偿。水质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指标,水量是指通过考核断面的水量。单个指标赔付金=断面水量×(断面水质监测值-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值)×赔付标准。赔付标准为化学需氧量1万元/吨,氨氮20万元/吨,总磷100万元/吨。考核断面缴纳的污染赔付金为超标因子指标计算的赔付金之和,单个断面缴纳的赔付金每月不超过600万元。
三、资金政策
水环境生态补偿以上下游地区按照双方签订的具体协议条款支付补偿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0.4亿元。生态补偿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监测能力建设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作他用。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对生态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生态补偿相关文件要求,将生态补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的年度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二)健全推进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生态环境、财政部门任务,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工作体制机制,促进辖区水环境质量改善。
(三)严格资金计算。市生态环境局每月计算各补偿断面的污染赔付和生态补偿金额,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管委会,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局通过年终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进行清算。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绩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