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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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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政〔2021〕25号

颁布部门:西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1-05-21生效日期:2021-06-24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青海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青生发〔2019〕1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建筑施工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沥青摊铺机、叉车等。

  (二)高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二、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由城东区西和高速、京藏高速,城北区宁大高速、海湖大道、京藏高速向西延伸至西和高速交汇处,城西区西和高速、凤凰山路、宁贵高速,城中区宁贵高速、兴业路、锦川大道、庄和路、奉青路、新城大道、南京路、南川东路组成的封闭区域。

  三、低排放控制区实施时间

  每年3月—11月期间,控制区范围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其余时间段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并不得有明显可见黑烟。

  四、低排放控制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家现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使用国Ⅱ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其排放污染物须达到相关标准的排放要求,并持具有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同时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稳定达标;

  (四)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同时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

  (六)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执行应急、抢险工程等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情况不受限制。

  五、法律责任

  低排放控制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1年6月24日起施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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