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近期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相关报告评审情况(截至2021年5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更新了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录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情况,将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大道南侧STJ15-02地块(原番禺水泥厂)、广州广船三期地块、湛江市外加剂厂地块、珠港新城黄厝围片区00403地块、东莞市洪梅镇污水处理中心地块、东莞市塘厦镇行政中心区A03-01地块、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松口镇广东梅县航海锰化厂地块共7个地块纳入名录。
二、移出名录地块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情况,将益海收储地块(原珠江钢铁厂)、韶关市DH0112号-C地块(钛白粉厂“三旧”改造项目)、韶关市化工厂B地块共3个地块移出名录。
三、有关要求
(一)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
1.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移出名录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地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要求实施后期管理。
(二)有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依法落实有关要求,做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严防污染地块违法违规开发利用。
附件: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1年5月更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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