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设区市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第645号修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改),结合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0〕32号)、《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赣安〔2020〕6号)等文件,特制定《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21年第7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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