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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举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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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应急字〔2021〕64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6-04生效日期:2021-06-04

各市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各市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充分发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重要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既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又是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还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知情者。从业人员最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其举报信息更加详实准确,可信程度更高。深入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工作,能够为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和预警预测提供支撑,为安全生产精准执法提供重要线索,对于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细化工作措施,充分发动从业人员进行举报

  (一)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各级工会组织要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查保促”、“安康杯”竞赛等活动,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生产经营单位工会要综合运用宣传册、明白纸以及工会活动等灵活方式,组织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奖励办法》相关内容,全面提升《奖励办法》知晓度。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将安全生产举报纳入“青年安全示范岗”创建活动,激励青年职工进行监督举报,充分发挥青年职工安全哨兵作用。各级妇联组织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举报政策,鼓励家庭成员相互关注、积极举报家属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共建安全和谐家园。

  (二)强化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一是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政策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发证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关键少数和危险岗位人员熟知了解。二是受理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对核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调查处理。三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问题,经核查属实的,要积极发放奖励,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四是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举报信箱,定期开箱收取举报信件,并可在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建立专门联络机制,及时获取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线索。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一是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微博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举报和建议。二是鼓励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全部从业人员手机安装“爱山东”APP移动客户端,使每位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爱山东”APP举报投诉功能。三是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隐患排查奖励制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对查出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四是不得以从业人员举报代替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举报政策纳入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内容,确保从业人员知悉本单位、本岗位的举报奖励情形。

  三、工作要求

  (一)客观如实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二)形成工作合力。群团组织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生产举报线索,要第一时间移交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形成工作合力。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把《奖励办法》的培训情况,作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驻点监督人员、安全生产专项督导人员要将《奖励办法》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全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检查和驻点监管重要内容进行督导检查。

  (四)强化履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通过信访、“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督查检查、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对经相关部门查属实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山东省总工会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妇女联合会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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