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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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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府函〔2021〕62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6-29生效日期:2021-06-2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吉政函〔2020〕101号)要求,加快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现就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扎实推进全市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结合吉林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促进长春市“三线一单”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实施,优化各区域产业布局,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为长春市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系统管控,分类指导。根据区域、流域特点,以环境管控单元为载体,系统集成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对优先、重点、一般管控单元实施分区分类管理,提升生态环境源头预防的系统化水平。

  坚守底线,严格管理。坚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坚决制止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行为,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

  优化管理,提升效能。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发挥“三线一单”对区域开发建设、产业布局调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决策支撑优化作用,为简政放权提供工具手段,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建立动态更新、定期调整、跟踪评估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与时俱进,不断优化调整“三线一单”成果,建立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进一步完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高,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生态服务功能稳步提升。

  到2035年,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充分衔接《长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吉林省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总体要求框架下,进一步细化管控要求,形成长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现长春市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要严格遵守。同时优化各区域产业布局,推进城市开发建设,为长春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一)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三线一单”对长春市共划定158个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其中:优先保护单元50个,总面积为8676.7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34.83%(含占全市总面积的30.6%的黑土地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源保护区、黑土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重点管控单元99个,总面积为12531.25km2,占全市面积的50.30%,主要包括经济开发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等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和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一般管控单元9个,总面积为3706.70km2,占全市总面积的14.87%,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二)明确分区管控要求

  环境管控单元内开发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有关规划前提下,按照保护优先的原则,避免损害所在单元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实施差异化管理。

  优先保护单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或严格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其中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外各类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敏感区域、水环境优先保护区、大气环境优先保护区和黑土地保护区,按照保护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对于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还应当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重点管控单元应当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结合生态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稳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和土壤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应当按照管控对象不同属性和功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分类实施重点管控。

  一般管控单元应当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三)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吉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风险管控防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四个维度,执行“2+1+11+158”四个层级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为“松花江流域”和“辽河流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11”为县(市)区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158”为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三、成果应用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十四五”有关规划的衔接,在相关立法、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重大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加强协调性分析,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二)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各地要以“三线一单”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合理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要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三)强化对产业准入的指导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三线一单”成果在产业准入清单编制及落地实施等方面的作用,作为推动产业准入清单在具体区域、园区和单元落地的支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

  (四)发挥对环境监管的支撑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作为监督开发建设行为和生产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执行情况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

  (五)推动实现成果信息共享共用

  将长春市“三线一单”编制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吉林省“三线一单”数据应用平台进行系统集成,入库落图。推进与相关系统和平台的互联互通,纵向贯通衔接国家和各地环评审批、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执法等业务系统,横向对接发改、自然资源等部门政务和基础信息平台,实现业务协同。

  (六)建立成果动态更新完善机制

  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市“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充分听取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意见,依据评估情况编制更新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发布。5年以内,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时组织对全“三线一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对具体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细化和调整建议或意见,原则上不能突破全省和重点流域的总体准入要求,调整方案经审核后报省协调小组通过“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管理平台进行相应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局将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作为重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配合“三线一单”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本区域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应用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

  (二)强化技术支撑和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安排各级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成果的更新调整、实施、评估、数据应用维护、宣传培训等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核

  市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健全“三线一单”成果应用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各地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要依据本辖区、本领域管理需求及工作推进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推广“三线一单”应用经验。要及时将“三线一单”成果与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扩大公众宣传与监督范围,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不断完善。

  附件:1. 长春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 长春市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汇总表

  3. 长春市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分布情况一览表

  4. 长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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