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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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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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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发〔2021〕3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1-07-10生效日期:2021-07-10

各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协同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财资环〔2020〕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工作部署,强化政策引导,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地区治污积极性,加快形成责任清晰、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基本原则。

  权责对等,合理补偿。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充分考虑上下游共同利益,明确流域上下游地区水质保护责任,对为保护水环境付出努力的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受到损害的下游地区给予合理补偿。

  省定规则,市县落实。省级确定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框架,明确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额度、水质测定的基本要求以及完成时限。各市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到位。

  激励引导,合作共治。各市通过建立完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充分调动流域上下游治污积极性,推动产业发展和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合作,形成流域一体化保护和发展格局。

  (三)工作目标。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县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实现县际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其中黄河干流(以总氮浓度为主要补偿基准)、南四湖和东平湖流域率先完成。

  二、主要内容

  (一)补偿基准。将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类别或者特征因子浓度值作为补偿基准。流域跨界断面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国家、省、市已确定水质目标的,补偿基准不得低于目标要求;未确定目标的,补偿基准由省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

  (二)补偿方式。原则上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资金主要用于辖区内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水污染防治等。鼓励各市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补偿方式。

  (三)补偿额度。每个断面年度协议补偿资金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断面上游或者下游为界河的,补偿金额由左右岸县(市、区)平均分配或者由上级部门审核确定。

  (四)水质测定。对于国、省控断面,采用国家、省生态环境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对于非国、省控断面,采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水质监测数据,优先采用我省交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

  (五)联防共治。流域上下游县(市、区)应当以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为契机,健全完善区域联防共治机制,共同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边界地区环境违法行为,推动实现跨界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突发水环境污染应急事件联合处置。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分工。各市政府是建立辖区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上下游县(市、区)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有效时限不低于2年)并督促落实,将具有跨界属性的河湖纳入横向生态补偿范围。县(市、区)之间已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可参照本意见进行调整完善。跨市界的县际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的签订,由相关市政府组织并监督有关县(市、区)落实。县(市、区)补偿协议签订情况由各市每月汇总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组织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加强对各市的工作指导,统筹推进协议签订、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使用和监管等工作,强化监督考核,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强化激励约束。将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工作纳入对各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内容。省级加强对各市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实施情况的调度督导,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进展慢、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各市在分配环保专项资金时,对横向生态补偿工作进展快、跨界断面数量较多、财政困难的县(市、区)给予重点倾斜。对不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兑付补偿资金的县(市、区),由省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方式清缴。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市要广泛宣传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政策措施,引导公众进一步认识横向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效果好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横向生态补偿协议书(模板)

        2.全省291个省控及以上跨县(市、区)界河流断面分布图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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