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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1年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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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环土壤〔2021〕7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1-07-02生效日期:2021-07-02

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和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动态更新,形成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2021年度、见附件1),具体情况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名录动态更新情况。

  1.移出情况。根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结论,上饶弋阳县志敏工业园江西亿隆铜业有限公司地块等4个地块已经达到修复目标,并且可以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结论,贵溪市原千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可接受,同意将上述5个地块移出全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名录。

  2.移入情况。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结论,赣州水西产业园D5-01地块等9个地块拟实施风险管控、修复,需要按规定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管理。

  二、相关工作要求。

  1.严格准入管理。列入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2.强化责任监管。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管控、修复活动全过程环境监管,防止“次生污染”和“二次污染”。

  对于移出名录地块(见附件2),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管控、修复目标,确定土地开发性质,严格土地开发管理,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

  3.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相关信息共享,实现部门间联动监管,依法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附件:1.江西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名录(2021年度)

  2.江西省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名单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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