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央(外省)驻青企业,各保险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5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等文件精神,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实施工作,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升了安全生产水平。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安责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服务优质的原则。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充分运用安责险经济手段,建立安责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发挥安责险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预防和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赔偿作用,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能力,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安责险服务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及相关部门、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共同参与,多方联动,稳步推行安责险的工作格局。到2021年底,全省安全生产高危行业领域全面实施安责险,其他行业领域安责险投保率大幅提升。
三、承保与投保要求
(一)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实际风险状况,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独立承保或共保。
(二)保险机构可以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开发个性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保险责任须符合《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备。
(三)鼓励保险机构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所在行业、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发生事故严重程度及次数以及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等因素,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四)全省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责险;除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不得延迟续保、退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五)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市场机制,自愿选择商业信誉良好且具备事故预防和理赔服务能力的保险机构投保。已投保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险种的,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全体员工纳入投保范围,不得选择性投保;安责险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四、事故预防与理赔要求
(一)保险机构应遵循强制性、规范性、适用性、实效性原则,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需求,与投保单位充分沟通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并做好后续服务、回访、评估、改进等工作;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项目及频次须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二)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保险机构每半年(当年6月底、12月底)向省应急管理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预防服务计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三)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快速理赔机制,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理赔服务,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
(四)安责险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根据2020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公布标准,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赔偿金额每死亡一人按不低于70万元赔偿,这一标准应按我省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统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
五、职责分工
(一)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安责险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将推行安责险工作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
(二)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安责险实施工作。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责险实施工作。
(三)各级银保监机构对安责险保险机构从业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责险业务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站位,增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推动安责险有效落实。
(二)加强管理考核
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责险,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应急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安责险投保情况的检查监督,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生产诚信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分类监管,以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青海省应急管理厅、青海省银保监局联合对保险机构承保业务、理赔办理、事故预防服务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单位诚信挂钩,实行激励与惩处;对考核不合格或存在违法违规操作行为的保险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信息共享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对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责险业务数据进行汇集管理、统计分析,实现与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数据共享,支持省级相关监管部门、保险机构、投保单位、事故预防服务机构的业务协同和数据联通。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对安责险投保、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等工作实施动态管控,并建立分析评估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提高安责险工作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开展安责险宣传工作。加强对安责险有关政策的解读,结合典型案例的理赔情况,增强宣传效果,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充分认识安责险、主动投保安责险,营造推动安责险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