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厅〔2020〕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严格控制高风险增量,现就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风险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简称“高风险项目”)包括:光气生产企业,涉及光气化、硝化、重氮化、偶氮化工艺以及硝酸铵、硝酸胍、硝基苯系物、硝化纤维素、氯酸钾、氯酸钠等爆炸性化学品的项目。
二、控制要求
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严格控制引进高风险项目,非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的高风险项目原则上不再引进。
三、相关要求及程序
(一)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再批准新设光气生产企业的产业政策。
(二)对其他所列高风险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市、县)应急管理局在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向省应急管理厅书面报告。
2.《实施意见》印发之日前,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规定办理相关安全审查审批手续。
3.《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我厅向项目所在市(省直管市、县)政府发函(式样见附件),请其对该新设项目是否符合“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等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征求省有关主管部门意见),经我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依规定办理相关安全审查审批手续,不同意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附件:关于请对×××建设项目进行说明的函
附件
××市(省直管市、县)政府:
接你市(省直管市、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情况的报告,该建设项目涉及××,属于严格控制引进的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请对贯彻落实严格项目准入以及该项目是否符合重大产业配套、产业链衔接或高新技术产品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附相关佐证材料,于20××年××月××日××时前函报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