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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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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安办〔2021〕54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8-05生效日期:2021-08-05

各市州政府:

  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部署要求,为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联系包保责任,全面加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非煤地下矿山(不含已关闭和已纳入整顿退出的非煤地下矿山)。

  二、分级落实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单班入井超过30人和井深超过800米的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为市州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负责人,其他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为县(市、区、行委)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负责人。

  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包保责任

  (一)市州、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

  1.对辖区内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2.加强应急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原则上非煤地下矿山较集中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配备采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县(市、区、行委)应急管理部门不少于1人。

  3.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安全风险。

  4.建立非煤地下矿山基本情况公告制度,督促本地区包保责任人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包保责任。

  5.完善应急管理和协调机制,依托国有大型企业组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及时组织修订非煤地下矿山应急预案,加强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二)市州、县级包保责任人职责

  1.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会诊,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严格落实分类风险防控职责,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高风险矿山,在重大隐患消除前应安排人员驻矿监管。对停产停工整改矿山,落实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下井人数、整改内容、整改时限及安全技术措施,严防边整改甚至不整改而组织生产建设。对长期停产停工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定期巡查责任,并采取加装视频监控、电子锁等“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对即将关闭退出矿山,明确关闭退出期间安全监管措施,安排专人联系盯守或者驻矿盯守,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回撤工程,确保紧急状态下人员安全有序退出。对已关闭退出矿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封堵井口、拆除提升设施,防止死灰复燃。

  3.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组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巡查。

  4.督促指导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联动,有效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5.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非煤地下矿山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非煤地下矿山突发事件。

  6.加快推进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现所有非煤地下矿山在线安全监测和视频监控等系统与省、市州、县(市、区、行委)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四、加强信息公告工作

  各地区要认真做好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公告工作,每年年底前将非煤地下矿山名称、地址、生产规模、开采矿种、最大开采深度、开拓方式、最大单班下井作业人数、主要负责人、生产状况、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等信息,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变更,防止挂空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政府务于11月26日前在相应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非煤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清单(详见附表)。

  联系人:徐志靓,联系电话:0971-6118753(传真)

  附件:青海省地下矿山有关情况公示清单.xlsx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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