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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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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环文〔2021〕100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7-15生效日期:2021-07-15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项目盲目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在坚持对标先进,对接国际,按照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的要求,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同时,切实把好 “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

  (一)深入实施“三线一单”。各地在“三线一单”成果落地细化及后续更新调整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作为硬约束,衔接有关碳达峰、碳中和、清洁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突出能源、产业、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要求。“三线一单”成果中涉“两高”行业的控制单元,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须明确本地“两高”行业的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管控要求须包括“两高”行业的空间布局和规模、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切实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将其作为“两高”行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中重要依据,不得变通突破。

  (二)强化规划环评效力。依法推进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发展规划及产业园区规划的环评工作。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发展规划(含省辖市级专项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以及主导产业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含省辖市级专业园区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厅组织审查。

  涉“两高”行业工业专项规划环评应充分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能源消费情况、碳达峰目标约束等,落实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和“三线一单”要求,严控并明确“两高”行业发展规模、污染物控制总量,优化规划布局、产业结构与实施时序。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还应增加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充分考虑“两高”项目及其带动的上下游产业链,强化“两高”项目及生产工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推动“两高”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和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涉“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应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适时优化调整规划。各地应加强对涉“两高”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效力的监管,对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从严控制“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

  (一)严格“两高”项目环评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不得随意更改。经省政府同意,上收 “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至省厅,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享有除“两高”项目以外的省级环评审批权限。省厅“两高”项目环评文件审批须经厅务会集体研究决定。“两高”项目范围目前确定为钢铁、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铝用碳素、铜铅锌硅冶炼(含原生和再生冶炼)、水泥、石灰、建筑陶瓷、砖瓦(有烧结工序的)、耐火材料(有烧结工序的)、刚玉、平板玻璃、煤电、炼化、焦化、甲醇、氮肥、醋酸、氯碱、电石、沥青防水材料等22个行业投资项目中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项目。后续,国家或我省对“两高”项目范围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严把“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三线一单”、相关规划环评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审批原则要求。

  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铝用碳素、铅锌冶炼(含再生铅)、砖瓦窑、耐火材料制品,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项目,其中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焦化还需满足国家产能置换或我省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禁止新建、扩建以煤炭为燃料的陶瓷项目。原则上不新建燃煤自备锅炉、自备燃煤机组和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等清洁生产水平和污染物排放强度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国家、省绩效分级重点行业新建、扩建项目达到A级水平,改建项目达到B级以上水平。大宗物料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管道或水路运输,短途接驳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重点区域鼓励高炉—转炉长流程钢铁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

  新建“两高”项目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要求,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环境质量超标区域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环境质量达标区域原则上实施等量削减。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各地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

  (三)探索开展项目环评碳排放评价试点。在环评文件中设置碳排放评价专章,开展碳排放量核算,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

  三、强化“两高”项目监管

  (一)准确掌握“两高”项目底数。各地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对辖区内已建成、在建以及拟建“两高”项目进行梳理排查,摸清项目底数,建立拟建“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情况台账,将自2021年以来受理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已审批环评文件的“两高”项目以及有关部门列入计划的“两高”项目纳入台账(具体见附件),并于2021年10月25日前报(shenghuanpingchu@126.com),后续每半年调度一次。

  (二)开展环评文件复核。对已批复环评的“两高”项目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对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弄虚作假、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评批复的,依法撤销环评批复,对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依法处理,严厉查处不负责任,违法违规的环评单位及人员,净化环评市场,提升环评质量。

  (三)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对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两高”企业加强现场核查,对于建设项目未依法取得环评批准文件的,未依法将企业错峰生产和应急管控要求、危险废物纳入排污许可,重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评批准文件或总量控制要求的,未落实产能置换、区域污染物削减等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在区域污染物削减方面弄虚作假的,依法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两高”企业排污许可证质量和执行报告提交情况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台账记录、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环境信息公开等工作;对持有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排污许可证中存在整改事项“两高”企业,密切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未按期完成整改,依法处置。

  (四)强化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各地要将“两高”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以排污许可证为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对于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环评手续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同时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对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还要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的大气、水、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措施和重点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执行情况等。对存在“未批先建”、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提升政治站位。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把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抓紧抓实抓好。

  (二)提高服务水平。各地要全面掌握 “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政策要求,帮助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建设。省厅也将持续加强培训和帮扶指导。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查“两高”企业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停止建设、停产整治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加强对环评单位及编制人员、审批和评估人员、专家、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职、把关不严的责任追究。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依法实施区域限批,并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加强重污染项目环评管理和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不再执行。

  附件 “两高”项目环评审批情况统计表.docx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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