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州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总工会,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青海省总工会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7月22日
青海省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能源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与安全,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聚焦解决违规采用劳务派遣工、被派遣劳动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井下作业人员单班工作时间过长等问题,压实各方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煤矿劳动用工,保护煤矿从业人员权益,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1.逐步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各地人社部门要与应急管理部门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通过走访、调研等方式摸清本辖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底数,尤其是煤矿企业井下使用劳务派遣工情况;指导和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行为和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按照保安全、稳就业相关要求,在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采取划转、清退等方式,有序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直接用工或实施转岗,推动我省煤矿企业在2021年底前取消井下劳务派遣工。
2.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相关规定,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控制非主营业务岗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和用工比例,到2021年底前,将比例控制在从业人员总数10%以内,并且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
(二)规范从业人员工作时间
3.规范井下作业人员工作时间。各级人社部门要准确掌握本辖区从业人员工时制度执行情况,积极鼓励有条件的煤矿推行“四六”工作制等缩短单班井下作业时间,降低劳动强度、强化劳动保护、改善作业环境。指导煤矿企业依法制定从业人员工作时间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规定,其中,井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包含从井口到作业地点往返时间等)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从业人员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煤矿企业安排井下作业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4.鼓励逐步取消夜班作业。鼓励有条件的煤矿企业通过优化采掘设计、改进劳动组织、升级装备技术等措施,减少夜班作业,逐步实现取消夜班作业。对于夜班取消采煤、掘进作业的煤矿,按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支持。
(三)提高从业人员工资待遇
5.引导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积极引导煤矿企业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工资水平,实现工资待遇与劳动强度、岗位贡献相匹配,促进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地区经济发展、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相协调。建立健全留人、用人制度措施,优化煤矿技术津补贴的配置使用,加强煤矿对优秀技术管理人才吸引力,夯实煤矿技术管理基础。加大工资收入向技能型人才、井下一线和艰苦岗位人群倾斜力度,以较为优厚的工资待遇吸引青年到井下一线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停工停产、脱产培训等期间从业人员相关待遇。
(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6.强化人员岗位匹配。煤矿企业应做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匹配,推动煤矿企业把好人员准入关,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井下作业人员等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要求、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具备岗位所需的基本技能。
7.逐步实现“入企即入校”。要结合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推动煤矿企业加强校企联合,大力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大力推进订单培养、委托培养、联合办学、定向专业培养等,对招用的煤矿从业人员开展培训,到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入企即入校”,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要强化传、帮、带,推进提高煤矿从业人员技能和技术革新水平。
8.加大人才引育力度。各煤矿企业要充分依托我省现有人才引进、培养政策,结合企业实际,分类制定有特色、有亮点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应急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总工会、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指导产煤州以及煤矿企业做好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工作。各产煤州要加强组织领导,应急、人社、工信、工会等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动煤矿企业按期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达成既定目标。
(二)落实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在8月5日前对劳动用工情况开展自查,对照实施方案,因地制宜制定规范劳动用工的计划和措施,明确整改时间。鼓励职工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妥善安置从业人员和维护队伍稳定的前提下,确保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大对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工作宣传教育,及时发现解决矛盾、问题,确保煤矿安全稳定。
(三)深化专项整治。各产煤州要将规范煤矿劳动用工有关要求纳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在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要聚焦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规范煤矿劳动用工工作开展不力、责任措施不落实、没有达成既定目标的煤矿企业,在依法依规处罚的同时,要约谈煤矿企业负责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