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的可追溯性,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9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过程的可追溯性,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以下简称消防审查验收档案)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纸、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接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准确、齐全完整、规范有序、安全可靠、集中统一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的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应当符合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建立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管理经费投入、人员设施配备等保障工作,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监督管理。
第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机构;确有困难的,二者可为同一机构。
第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审查验收档案有关规定,对所承办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安全。
(二)按规定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消防审查验收档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消防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档案管理工作;
(二)接收移交的消防审查验收档案,按规定做好登记、整理、保管、保护、利用和保密等工作;
(三)结合日常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审查验收档案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归档内容
第十一条 消防审查验收档案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三类归档。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类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书;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
(七)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要批准的);
(八)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及审批表;
(九)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审申报材料,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专家评审意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开展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的);
(十)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类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五)经原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2019年4月前消防设计审查项目);
(六)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八)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材料(发生变更的);
(九)现场评定报告(含各方责任主体参评人员资格核查资料);
(十)现场评定视频资料(含现场抽样查看、现场抽样测量、现场抽样测试、联调联试等);
(十一)现场评定专家意见(邀请专家参与评定的);
(十二)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前次现场评定不合格的);
(十三)消防工程过程监督管理资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十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类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建设工程消防查验报告);
(五)经原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2019年4月前消防设计审查项目);
(六)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抽中项目);
(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抽中项目);
(九)消防设计文件变更情况材料(发生变更的);
(十)现场评定报告(抽中项目,含各方责任主体参评人员资格核查资料);
(十一)现场评定视频资料(抽中项目,含现场抽样查看、现场抽样测量、现场抽样测试、联调联试等);
(十二)现场评定专家意见(抽中项目,邀请专家参与评定的);
(十三)项目的整改证明资料(前次现场评定不合格的);
(十四)消防工程过程监督管理资料(依法需要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 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应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及抽查业务时,同步开展消防审查验收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并在业务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审查验收档案专门的档案柜,按照“一件一卷”的原则整理立卷保管。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消防审查验收档案时,应当对其规范性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登记归档;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检查意见,登记后退回立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未经档案管理人员检查、签名,消防审查验收档案不得登记、归档。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消防审查验收档案专门的档案室(柜)。
第十七条 消防审查验收档案资料应采用具有长期保存性能的材质和介质,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长期保存。
纸质文件材料应为原件。如确实无法存档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
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涉及的图纸可只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并应符合《建筑制图标准》、《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范》等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业务办理机构和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离任离岗时,应当将消防审查验收档案纳入工作交接内容。
第二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移交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同级城建档案馆移交消防审查验收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档案归档内容中的文书统一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文书式样。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