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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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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08生效日期:2021-10-08

各市管企业: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8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动企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述职履责的报告事项;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配合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需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第五条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须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其他职能部门和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第七条 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并努力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八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工作,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要内容,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第九条 企业应对出资企业履行如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指导督促出资企业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督促出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面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出资企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条件必要的资金投入和人员保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四)指导督促出资企业依法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安全保障权益,建立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生产经营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障员工职业健康与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形成相对控股但不行使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经营方议定通过公司章程或经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承包、承租活动,应当做好承包商安全资格审查,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企业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危险源辨识监控管理制度;
  (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五)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六)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八)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九)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安全生产投入制度;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台账档案管理制度;
  (十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五)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十七)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十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十九)其他。

第三章 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党委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党委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党委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安全生产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成员职责清单,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及时明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了解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人员业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及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年度述职履责的报告事项;
  (六)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将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纳入党委理论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十八条 企业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及企业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听取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四)组织制定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和检查考核办法;
  (五)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障,确保企业安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和隐患排查治理、风险分级管控、教育培训等费用的投入;
  (六)组织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七)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组织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八)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其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制定贯彻落实上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及企业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书记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责任体系建设,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机构建设情况,研究提出解决存在问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总经理统筹推进本企业及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落实巡查、检查及考核结果的运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五)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
  (六)协助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企业其他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分管部门及出资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评价;
  (三)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出资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出资企业每季度在分析企业经营状况的同时,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及出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纠正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六)组织分管部门及出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组织分管部门及出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理;
  (八)注重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九)组织分管部门及出资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企业领导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全体员工培训内容,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发挥工会等基层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新入职员工培训和在岗员工的轮岗培训。加强重要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外包项目人员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及实习人员的,其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应当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针对不同的岗位特点,细化培训内容,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应急避险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事故隐患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危害性较大的隐患。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高低进行分级并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企业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可根据整改难易程度由企业挂牌督办。企业重大隐患及被列入辖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应及时通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企业要建立完善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登记、评估、治理、报告、销账等闭环管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二十九条 重大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外部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事故预防

  第三十条 企业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与信息化相结合,进一步提升事故预防和风险管控能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建立分级管控制度,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情况、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着力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企业总体应急预案,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与所在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各级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提高全员的应急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根据本企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特点和危害,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事项内容。
  综合考核评价安全生产扣分事项。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国家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3分;被省级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2分。 被市级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0.5分。
  考核年度内,企业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第一起扣10分,第二起后扣分倍增;企业发生较大(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扣40分。
  道路旅客运输行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交通运输行业“事故控制”评分标准执行。企业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5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第一起扣1分,第二起后扣分倍增;企业发生死亡2人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第一起扣2分,第二起后扣分倍增;发生较大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扣40分。

  第三十七条 综合考核评价安全生产加分事项。被国家层面通报表彰的,加3分;被省级层面通报表彰的,加2分; 被市政府通报表彰的,加1分;被市政府部门通报表彰的,加0.5分。考核年度内,累计最多加3分。
  企业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国资委给予通报表彰。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对考核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优秀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珠国资〔2020〕265号)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经济责任、调离岗位、降职、免职、解聘或者开除等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违纪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到位的;
  (二)不立即组织事故救援的;
  (三)在事故救援中擅离职守的;
  (四)不配合事故调查的,阻挠、干涉安全监管执法或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五)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
  (八)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如被市级以上安委会(安委办)警示通报,被警示通报企业应按照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市国资委。

  第四十条 企业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过二起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国资委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落实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监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及企业实际,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或制度,加强对出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境外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珠海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国资〔2012〕204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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