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17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管理。
1.备案管理。我委委托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办理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申请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须具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备案。已取得资质的诊断机构,可持原有资质证书原件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申请表》直接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申请备案。已备案的诊断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2)和有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要在收到完整备案申请或变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附件3),并将相关信息上报我委;我委按规定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全区已备案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相关信息。
2.日常管理。各市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对辖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管理,指导诊断机构为诊断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与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备和工作经费,满足辖区职业病诊断工作需要。要不断提升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尽快实现诊断项目全覆盖。各市暂没有能力诊断的职业病项目,由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进行诊断。我委指定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作为自治区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区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工作,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详见附件4。
(二)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
1.注册管理。职业病诊断医师须满足《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在2年内持考核合格证书到我委政务窗口办理注册,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
2.日常管理。我委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诊断医师定期培训考核机制,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诊断工作的医师中断其职业病诊断资质。国家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2021年版)详见附件5,我区的培训考核办法和考核题库另行发布。
二、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一)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管理。各市要指定1家医疗卫生单位(非职业病诊断机构)作为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并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布有关信息,每年划拨专项工作经费,保障职业病鉴定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将成立职业病诊断鉴定咨询委员会,为各市鉴定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各级鉴定办事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时,要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沟通联系。首次鉴定结论与职业病诊断结论不一致或最终鉴定结论与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咨询自治区职业病诊断鉴定咨询委员会,且必须在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附件6)后10日内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职业病鉴定专家的管理。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当事人或由其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职业病鉴定专家不得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且一般不应与诊断或首次鉴定机构来自相同单位。鉴定专家的人数和专业类别,应当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我区的鉴定专家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的,经当事人同意,可由鉴定办事机构聘请区外专家参加鉴定,并具有表决权。我委将加强对鉴定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发布。
三、其他工作要求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是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一是要加大对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办事机构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提升本地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能力;二是要建立诊断机构、鉴定办事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责任人,压实责任;三是要加强培训指导,提升诊断医师、鉴定专家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确保诊断与鉴定工作规范开展,结果客观公正。
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工作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 张艺宝,0771-5319467;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梁挺,0771-2811652。
附件:1.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申请表
2.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变更表
3.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回执
4.国家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规范
5.国家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大纲
6.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下载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