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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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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成应急〔2021〕75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7-16生效日期:2021-08-16

各区(市)县应急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现将《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6日

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公众举报安全生产、消防等领域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为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的通知》(应急〔2020〕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社会公众举报本市范围内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
  (二)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举报奖励工作实行首问责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
  (一)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负责全市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各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综合负责辖区内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二)市、区(市)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三)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四)市、区(市)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综合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核查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
  没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的部门,其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提请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四条(予以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留有个人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为无特定身份自然人。特定身份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消防网格管理员等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受政府部门聘请或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服务的专家、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隐患情形或者违法事实、违法线索;
  (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监管部门掌握;
  (六)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七)举报事项经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属实。

  第五条(从业人员内部举报)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和监督。
  市、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在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选取信息员,及时获取生产经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线索。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举报,以及信息员提供的线索,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工作机制) 市、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举报受理、查办、督办、移送、答复、统计等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

  第七条(奖励情形) 举报下列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奖励:
  (一)安全生产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的原则,以及《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1.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3.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
  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6.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未按要求采取防爆措施,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7.液氨制冷企业的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对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9.进行爆破、吊装以及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0.冶金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
  11.有色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的;
  12.机械行业企业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的,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可燃气体的;
  13.轻工行业企业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
  14.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的;
  15.燃气使用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16.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的,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的;
  17.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18.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有关要求的;
  19.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20.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2.其他依法依规应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二)消防领域。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GB35181-2017)认定,重点包括以下行为和情形: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 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9.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
  10.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业执业的;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森林草原防火领域。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用火,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具体情形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政府防火命令的有关规定认定。
  (四)其他行业领域。具体情形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定。

  第八条(举报人违法责任)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故意诱导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经查实存在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奖励标准) 举报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的,举报一般隐患给予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给予奖励3000元;
  2.给予罚款或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奖励金额按照罚款或案值数额的15%计算,举报一般隐患最低奖励200元,举报重大隐患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或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的,奖励3万元;
  4.予以取缔、关闭的,奖励5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举报火灾隐患,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按照一般隐患50元、重大隐患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同时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举报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按照罚款总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200元。
  (五)其他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制订。
  (六)从业人员内部奖励标准在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基础上按照省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比例上浮。
  对同一举报事项的奖励同时适用不同的核算方式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前款按照百分比核定奖金金额的,最小以整十为单位,对个位数按四舍五入凑整。

  第十条(办理程序) 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办和奖金审核、发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到举报后,接报部门应对举报信息进行登记,及时指定相关内设机构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或视隐患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情况交给下级部门查办。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 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举报事项核查完毕后,核查办理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实,按程序办理奖励发放申请工作,并填写《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1)相关内容;举报奖励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注意查收到账奖金或凭有效身份证件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奖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其他监管部门提请应急管理部门对核实的举报事项进行奖励,应填写《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提请奖励申请表》(附件1—2)有关内容,并提供举报受理记录、现场核查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等印证材料。
  (五)举报人逾期无正当理由既不提供有效银行帐号又不到现场办理领奖手续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奖励规则)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保护)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或者信息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严肃查处外,按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救济途径) 举报人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而未予奖励或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保密规定) 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有关举报信息的知悉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举报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金或者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不主动对应予以奖励的举报申请发放奖金的;
  (三)故意将本人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或者线索透露给他人以谋取奖励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故意向被举报单位泄漏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的;
  (六)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经费保障)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举报渠道) 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和各部门公开电话进行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安全生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举报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539号高新孵化园3号楼二楼成都市应急管理局(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邮政编码:610042;电话:028-61885777、12119(森林火警电话)。网络举报地址: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络理政平台(http://12345.chengdu.gov.cn/)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信箱。
  火灾隐患举报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东段19号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邮编:610041。举报投诉热线:96119。

  第十八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十九条 (制度完善) 各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订了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具体办法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应急管理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应急〔201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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