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经研究决定对《福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办法》(榕政综〔2003〕8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