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核查机构及有关企业: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企业的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全面自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发电企业自查
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本市发电企业对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涉及的燃料消耗量、燃煤热值、元素碳含量等实测参数及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等配额分配相关数据的资料进行自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实反映咨询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填写发电企业自查表(见附件2),于11月15日前收集发电企业自查表汇总后报送至我厅。
二、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自查
请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的要求,对发电企业2019和2020年度的核查报告和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进行自查,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检验报告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见附件3)。请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于11月15日前通过邮件将自查表反馈至我厅。
三、开展重点复查
我厅将会同技术机构工作人员对重点问题企业进行抽查,请相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
1.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2.发电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doc
3.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一企一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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