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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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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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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10-23生效日期:2021-10-23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有关核查机构及有关企业:

  现将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491号)(见附件1)转发你们,并就我省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企业的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报告的全面自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发电企业自查

  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本市发电企业对2019和2020年度碳排放核算报告涉及的燃料消耗量、燃煤热值、元素碳含量等实测参数及供电量、供热量、供热比等配额分配相关数据的资料进行自查,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实反映咨询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填写发电企业自查表(见附件2),于11月15日前收集发电企业自查表汇总后报送至我厅。

  二、组织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自查

  请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的要求,对发电企业2019和2020年度的核查报告和机构内部管理情况、公正性管理措施、工作及时性和工作质量进行自查,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及检验报告真实性等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见附件3)。请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于11月15日前通过邮件将自查表反馈至我厅。

  三、开展重点复查

  我厅将会同技术机构工作人员对重点问题企业进行抽查,请相关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配合工作。

  附件:

  1.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2.发电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doc

  3.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碳排放数据质量自查表(一企一表).doc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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