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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近零碳排放区试点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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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1-11-05生效日期:2021-11-0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低碳试点示范,加快推进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深环〔2021〕212号)的要求,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征集第一批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本次征集的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包括区域、园区、社区、校园、建筑、企业等六大类型。试点项目需具备较大的减排潜力或较好的低碳基础,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要求

  (一)近零碳排放区域试点。申报主体为城区、新区或重点片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域规模较大的,可将其部分区域作为申报试点范围。
  (二)近零碳排放园区试点。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委员会。
  (三)近零碳排放社区试点。申报主体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商或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四)近零碳排放校园试点。申报主体为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等。
  (五)近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申报主体为建筑项目开发商、业主或运营管理单位,其中运营管理单位作为申报主体需提供业主授权证明。
  (六)近零碳排放企业试点。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具体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见《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根据《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编制试点项目申请表(附件2)和试点项目创建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附光盘)报所在区(含新区、合作区,下同)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二)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于2021年12月5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气候变化处。
  (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试点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和统筹考虑后确定初步试点名单,公示无异后确定试点名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自愿的原则下,积极鼓励、引导具备试点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支持试点项目的建设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和组织推荐工作。
  (二)科学编制申报材料。申报单位要认真研究《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及附件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试点建设目标,优选技术路线,高质量编制建设方案,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近零碳排放建设模式。
  (三)做好资金支持。充分利用各类资金政策积极支持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对符合规定的试点项目予以奖励或补贴,鼓励各区财政对试点项目予以支持。积极引导各级金融机构为试点项目建设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支持,吸引各类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试点项目设计、改造和运营。

  附件:1.《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2. 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申请表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5日

  (联系人:刘彦君,电话:23911771;陈晓鹏,电话:2391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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