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厦府〔2021〕185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8-31生效日期:2021-08-31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重要论述和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我市景区、非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21〕17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安全工作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压紧压实各相关部门和各区、镇(街)、村(居)责任,强化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通过专项整治,推动问题隐患及时消除、安全措施更加健全完善,持续夯实安全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源头上杜绝事故发生,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整治内容

  重点加强全市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安全管理。

  (一)景区

  由市文旅局牵头,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严格要求景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2.加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电梯等特种设施设备以及栈道、玻璃栈道、高空蹦极、悬崖秋千等高风险项目的设施管理和维护保养,以及地质灾害、火灾(含森林火灾)等隐患排查整治。

  3.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警示或提示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划定安全警戒线、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设立安全巡查督导员,并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设置安全探头,对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实现监控全覆盖,实施24小时监控,对人员聚集和可能发生安全隐患行为及时发出警示。

  5.严格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娱乐项目安全监管,依法依规禁止不适合人员参与。

  6.涉水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游乐设施设备要定期维护保养,并配备足够的救生设施设备。对含有沙滩、人工泳池、海滨浴场等涉水项目的区域,需配备至少1名救生员,负责安全监管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并就近配备救生筏、救生绳、防水手电筒等救生装备,严防发生溺水等意外事件。

  7.做好灾害天气、交通拥堵、设备停运、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8.做好年度复核、疫情防控等工作中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隐患的整治。

  (二)非景区景点

  由市应急局牵头,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加强沙滩、礁石、海岛(含无居民海岛)等区域管理,在人员密集、事故易发多发的海域、江河、湖泊沿岸设置安全探头并加强视频巡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前预警、立行立改、全面整改。

  2.在滨海暗流、离岸流等涉水隐患重点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划定警戒范围,做好巡查、提醒和劝导工作。

  3.加大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实现治一个点、少一处危险。

  4.加强城市公园安全管理,对绿地、临水、亲水地带,山体危石、假山雕塑、滑坡地带等进行隐患排查。公园水域科学配置围栏、安全警示标识、水深标尺、救生圈等设施设备,在醒目位置标明救生电话、救助常识。

  5.网红打卡地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建设,安排专人疏导人流、车流,避免人员聚集。

  6.做好其他安全隐患的整治。

  (三)江河湖海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

  由市应急局牵头,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落实江河湖海、各类水库水塘安全管理措施,对水域统筹布点,合理配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不定时安排人员巡查,禁止群众进入危险江河湖海和水库管理区域。严格按照预案做好水库、拦河(湖)闸(坝)泄洪时相关疏散管理工作。

  2.在临水、临崖路段,漂流、攀岩、游船(包括各类涉海旅游经营性船舶)、码头等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加强摩托艇、潜水、皮划艇、帆船、帆板、公共海滨浴场、渔船、商船、乡镇船舶等安全监管,指导和监督涉海旅游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查处非法载客从事滨海休闲观光活动、非法越界捕捞等问题。

  3.加大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山地、林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加强游览步道、漂流河道、护栏、码头等各类游乐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和区域要停止使用或关闭。

  4.全面排查各类山体危石、滑坡、临水区域及森林火灾等安全隐患。

  5.在渔港码头、避风坞、休闲渔业、防洪堤等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6.体育场馆、运动项目和群众健身设施加强救生设施设备、救助人员配置。

  7.做好其他安全隐患的整治。

  (四)旅行社

  由市文旅局牵头,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旅行社必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签订规范的租车协议,合理安排行程,避免因时间紧凑超速赶路。

  2.旅行社严禁组织游客到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未开放的景点和未开发的区域旅游。

  3.旅行社要加强导游等从业人员培训,督促导游落实游客安全告知事项,提醒游客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加强个人安全防范,特别是加强节假日、旅游旺季等游客密集时段团队安全管理。

  三、方法步骤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1月30日,开展为期三个月专项整治,全面摸排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管理短板和漏洞,全面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一)全面排查阶段(8月底至9月25日)。各级各部门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围绕设施设备、安全组织体系、规章制度、现场管理、风险管控、应急管理等方面,对全市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开展“地毯式”隐患排查,重点做到“六查六看”,即查安全问题隐患,看是否排查整改到位;查责任制度,看是否层层落实责任和签订安全责任书;查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看是否严格执行到位;查设施设备,看是否安全运行;查主体资格和生产经营行为,看是否合法规范;查应急预案,看是否落实人、财、物等工作保障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做到“一企一册、一景一册、一地一册”。要狠抓问题隐患整改,实行“五个一律”,即一律由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能整改的一律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一律暂停使用设施设备,一律采取临时性管控措施;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集中攻坚阶段(9月26日至10月31日)。要动态更新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销号清单,针对整改过程中实际困难比较突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召开现场推进会,开展联合行动、组织约谈警示等,加大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巩固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等行业领域安全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以系统观念从源头上破解问题,做到标本兼治。适时开展问题隐患整改工作“回头看”,持续巩固专项整治工作成果,确保安全问题隐患不反弹、不回潮。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持续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时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总结推广专项行动中好的经验做法,纠正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建立健全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等行业领域隐患常态化排查和防范化解机制,全面提升城市安全发展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建立起“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主体单位具体管理”的责任体系,切实以责任落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压紧压实区、镇(街)、村(居)三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管理,特别是抓好无责任主体点位安全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属地抓好安全工作落实,督促景区、非景区景点业主单位强化主体责任落实,指导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应急处置方案,强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隐患风险发现在早、处置在小。

  (二)夯实安全基础设施。景区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景区加大防护设施投入,完善景区内安全提示、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打造优质平安景区。各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景区、非景区景点、人群高度聚集的开放场所和其他涉水危险区域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从安全组织体系、规章制度、现场管理、风险管控、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排查风险底数,分级分类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及时堵塞工作漏洞。对于存在溺水、坠崖、落石等风险的危险区域,该封闭的要坚决封闭,不能封闭的必须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划定安全警戒线,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三)加强智能化支撑。按照“重点部位先行先试”原则,推动三大通信运营商和有关主管部门在重点部位建设视频监控,探索运用人像识别、无人机巡查、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视频监控、信息化预警等智能化防控体系,实现对人流、重点对象、突发事件的实时掌控。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与联网,持续推进“全线设防”,加强景区、非景区景点以及沿海水域防控体系建设,加大沿海岸线高清智能视频监控覆盖面,强化数据汇聚和互联互通。紧盯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汛期等关键节点,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确保一旦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应对处置。

  (四)加大网格化管理。突出水域整治,建立健全沿海、沿江河湖、水库、水塘等涉水危险区域安全防范机制。市、区、部门联动,同时充分发挥市、区、镇(街)三级“岸长制”“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作用,加强船管站、治安巡防队(安全员)、周边视频监控设备等建设和管理。各区政府加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力度,发挥综治网格、警务网格、社区网格作用,并聘用一批数量充足、管用好用的安全巡查督导员,探索实行“片长制”,发动群防群治力量,每个沿海村居要调整充实由村干部、辅警(警务助理)、民兵、志愿者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岸线巡防队伍,加强对沿海、沿湖等临水危险区域巡查,及时提醒、制止、劝离靠近或进入危险区域群众。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网格化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五)强化安全宣传引导。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安全宣传教育,提升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文旅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安全宣传,及时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引导游客预约、错峰出行,营造文明旅游、安全出行的良好氛围。气象、海洋、资源规划、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汛情、恶劣天气等预测预报,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气象、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一旦出现台风、强降雨、大风天气,果断关闭景区景点等重点场所,及时疏散群众。教育等部门要会同各区加强学生、户外运动爱好者等重点人群的安全教育引导,提醒参加夏令营、社会实践等研学活动和登山、涉水等户外活动时,遵守相关安全警示和指引,做好自我保护。鼓励市民群众通过12345热线等渠道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营造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

  (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将景区、非景区景点和涉水危险区域的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及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健全完善景区、非景区景点和涉水危险区域的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协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整合消防救援、医疗卫生、公安民警、志愿者以及民间救援队伍等力量,建设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常态开展专勤训练和联合演练。沿海地区要在镇(街)一级建立海上应急处置队伍,加强与民间救援队伍的协作联动机制,实现专业救援部门和民间救援力量相互策应、联动工作。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要加强值班备勤,确保一旦发生险情,及时妥善处置,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加强督导检查。成立督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有效措施,重点检查组织领导是否有力、隐患排查是否彻底、问题整改是否到位、事故防范是否有效、制度体系是否健全等,及时开展问题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专项整治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未决,逾期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执行“一票否决”制,对因失职渎职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责。

  (八)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通报违法案件和工作情况,每半个月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12月3日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各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市委和市政府。整治结束后,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细化固化为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安全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

  五、属地和部门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成员由文旅、应急、政法、公安、市政园林、海洋渔业、体育、市场监管、海事、港口、教育、资源规划、水利、农业农村、交通、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组成,定期通报情况、共享信息,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重点问题,根据职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一)属地职责

  各区、镇(街)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督查督办,建立长效机制。对本地区景区、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和旅行社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全面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完善警示标识、警戒监控手段,分级分类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大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力度,发挥社区(村)网格员群防群治力量作用,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加强智能化防控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危险区域监控,及时处置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各类情况。加强安全宣传培训,提升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完善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处置各类突发状况。沿海镇(街)政府应加强乡镇船舶管理,严禁非法载客从事滨海休闲观光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越界捕捞,加强对非景区景点方面尤其是各类公共区域、各类涉水隐患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公园、网红打卡地等安全管理,加强对江河湖海、水库等涉水危险区域尤其是开放的山体林地水塘、江河水库、各类临水临崖路段等危险区域、各类风景名胜区、各类游乐设施、渔港码头、体育场馆等方面安全管理。

  (二)部门职责

  1.市文旅局。牵头负责景区、旅行社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指导A级景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弹性采取限流等措施,科学设置景区游客接待上限。指导A级景区在游客接近最大承载量时,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远端分流、交通疏导、临时管制、入口封闭“只出不进”等方式疏导客流。督导旅行社选择符合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合理安排行程,严禁组织游客到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未开放的景点和未开发的区域旅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安全宣传,营造文明旅游、安全出行的良好氛围。

  2.市应急局、市安委办。牵头负责非景区景点、涉水危险区域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把景区、非景区景点和其他涉水危险区域等领域应急管理纳入全市的应急联动,协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负责将景区、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3.市委政法委、市海防办。会同公安机关督促各区完善优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平台,负责将平安景区建设、非景区景点和其他涉水区域重特大事故发生情况列为平安建设考评指标,推动各级各部门责任落细落实。会同市海管办指导督促各区加强对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加大查处非法载客从事滨海休闲观光活动、非法越界捕捞等问题。

  4.市公安局。积极会同景区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全面普查景区、非景区景点、网红打卡地等人员易聚集区域底数,深入排查安全隐患,积极推动整改;会同涉海管海部门督促镇(街)强化船管站、岸线巡防队伍建设,落实“三报备”制度,提升沿海岸线动态防控能力;加强景区和非景区景点治安管理,根据实际设立警务室、警务站或报警点,充实民警、辅警力量,及时发现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5.市市政园林局。指导督促各区强化城市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安全管理,做好城市公园日常运营,在公园水域科学配置围栏、安全警示标识、水深标尺、救生圈等设施设备,在醒目位置标明救生电话、救助常识。指导督促各相关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坂头林场,做好森林公园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指导推进各区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工作。

  6.市海洋局、市海管办。做好渔港、避风坞等涉渔场所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及时设置警示标识。强化近岸海域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加强重点海水浴场的游泳指数和潮汐、波浪预报服务。加强在册渔船安全监管,加大对乡镇船舶涉渔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做好涉海旅游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开展涉海旅游海上联合执法。协助做好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7.市体育局。做好体育场馆、运动项目和群众健身设施,以及摩托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公共海滨浴场等安全工作,加强对漂流、攀岩、潜水、游泳等高危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管。

  8.市市场监管局。做好目录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9.厦门海事局。做好船艇及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管,牵头做好海上应急救援工作。

  10.厦门港口局。加强码头、游船等各类涉海旅游经营性船舶安全监管。

  11.市教育局。督促学校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引导学生增强自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防溺水事件发生。加强对以学生为主体的研学旅行、夏令营等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和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管。

  12.市资源规划局。指导督促各区做好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和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开展无居民海岛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加大对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全面排查各类山体危石、滑坡等安全隐患,指导督促各区、镇(街)开展群测群防和转移避险。指导督促动物园和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

  13.市水利局。指导做好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小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江河水库安全管理措施,对水域统筹布点,合理配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在临水路段等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组织排查本行业领域各类临水区域安全隐患。不定时安排人员巡查,禁止群众进入危险江河和水库管理区域。严格按照预案做好水库、拦河闸(坝)泄洪时相关疏散管理工作。

  14.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区开展种养殖生产体验、采摘观光、农耕文化展示等农事休闲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安全管理。

  15.市交通局。在临水临崖路段等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标牌。

  16.市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升靶向发布能力。

  17.厦门通信管理局。推进市内电信运营企业开展视频监控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建设,支撑地方不断完善人脸识别、信息化预警等智能化防控体系。组织开展“平安家园”试点工作。

  附件: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等重点区域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建立厦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 召集人:黄文辉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总召集人:黄燕添 副市长

  陈育煌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廖华生 副市长

  成   员:黄 杰 市政府秘书长

  兰贵兴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珠明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苏国辉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张 权 市文旅局局长

  孙建辉 市应急局局长

  余小明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郭献文 市教育局局长

  邓海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柯玉宗 市资源规划局局长

  王文杰 市交通局局长

  王伟文 市水利局局长

  吕参军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曾东生 市海洋局局长

  许国华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阮敦梁 市体育局局长

  詹艳清 市市政园林局局长

  吴顺彬 厦门港口局局长

  李恩东 厦门海事局局长

  葛小清 市气象局局长

  洪晓旻 厦门通信管理局局长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在市委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景区和非景区景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决定重大事项;督促指导各区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专项整治各项任务;完成上级联席会议、市委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继任者接任,不再另行发文。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兰贵兴兼任,副主任由市文旅局局长张权、市应急局局长孙建辉兼任,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各抽调1名业务骨干具体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任务,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联席会议成立3个督导小组,由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分别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作组长,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每周对各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同地区相关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流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厦门市用水单位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抗旱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印发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成品油市场供储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