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市行政审批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精神,确保在全区范围内顺利推行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职业卫生领域的改革要求
(一)改革措施。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由甲、乙、丙三级调整为一级,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并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上不标注等级信息;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地域范围为全国。
2.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暂不能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其资质有效期延续至我委对其作出新的许可之日。
(二)工作要求。
1.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应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第9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具体认可办法和准则另行发布。我委将在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我委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2.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改革措施的要求,不得阻止辖区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入辖区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优化放射卫生领域的审批管理
(一)改革措施。
1.精简申报材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申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不需再提供单位简介、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等材料。
2.压减审批时限。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为10个工作日。
(二)工作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优化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服务流程,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评估检查。我委将通过能力验证、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其资质有效期内至少开展1次全面评估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情况,防止出现取得资质后人员、实验室及仪器设备、质量管理等主要条件不符合机构设置要求的情况。依法查处在评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增加对违法违规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二)优化考核管理。为进一步优化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程序,自2022年起,我委每年将组织相关机构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和综合能力考试,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统一盲样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2年内(以考核合格证书落款时间起算)其所在机构申请资质认可时,该技术人员免于参加专业技术能力考核评估。参加全区统一盲样考核结果为合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年内(以我委公布盲样考核结果文件落款时间起算)申请资质认可免于再次进行盲样考核。
(三)加强质量监控。为确保客观、公平、公正,我委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评审实行全程监控,视工作安排派出有关处室人员随机参与现场审查,不定期组织评审工作“回头看”,严把技术评审质量关。将结合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实施,组织开展技术服务机构间能力比对、检测报告质量抽查等工作,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对在能力比对和报告质量抽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通过集中点评、业务培训、技术帮扶、约谈、督办整改等途径,督促机构立行立改,不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及能力。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执法检查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建立完善抽查结果通报制度。在对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区外技术服务)提供的服务进行延伸检查,运用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举报核查等手段,积极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加大对两类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并加强执法信息通报,及时将查处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跨省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四、其他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改革事项落实到位。此次改革措施取消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和服务地域限制,优化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审批服务,改革事项多,改革任务重。各地要严格落实改革措施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任务,增强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规则和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确保职业健康领域的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优化服务,加强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网站主动公开技术服务报告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沟通,提高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审批工作协同性。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与辖区内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工作对接,南宁市、崇左市和钦州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自贸区管委会,并提供业务指导服务。要畅通联系渠道,采取联席会议、工作会商等多种方式,强化部门间协调联动,形成良好工作合力,解决职业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