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鞍山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鞍应急发〔2021〕101号

颁布部门: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1-28生效日期:2021-11-28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 号)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应急人事〔202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28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1〕274 号)及《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应急人事〔2021〕6号)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等有关规定,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整顿一批管理不规范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机构,淘汰一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和考试点,查处一批培训制度不落实的生产经营单位,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秩序,提升培训考试质量。

  二、整治时间和重点内容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围绕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等3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

  (一)安全培训机构。

  1.是否存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不健全、专(兼)职师资力量不足、固定培训场地及教学设施不满足要求等不具备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基本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组织教学培训,擅自改变教学内容、压缩培训学时、模拟真题代替理论培训、实操实训流于形式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档案不规范甚至档案造假的情况。

  4.是否存在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勾结,举办“包过班”,参与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收取高价培训费用的情况。

  (二)考试机构和考试点。

  1.是否存在考试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论和实操考试场地、设备不达标等不具备考试条件的情况。

  2.是否存在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培训活动等教考不分离的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制定考试计划,未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的情况。

  4.是否存在完全以问答代替实操考试的情况。

  5.是否存在未安排监考、考评人员进行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考务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纵容或直接参与考生作弊,甚至组织考生作弊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进行考试全过程录像,录像资料未建立档案,考试数据采集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准确,考试档案造假的情况。

  7.是否存在特种作业实操考试未按照《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标准》组织的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

  1.是否存在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未按计划实施培训的情况。

  2.是否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整体工作安排

  (一)摸底调查和自查自改(2021年11月—2022年3月)。安全培训机构(包括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对“三项岗位人员”开展自主培训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核查2019年1月以来的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立查立改、边查边改,自查自改完成后要形成自查报告,并向注册地址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将统计表汇总后及时上报市应急局(联系人:胡晓明,电话:5892213)。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自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通过全国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网址http://cx.mem.gov.cn)核验特种作业人员和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真伪;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管理,逐项落实整改。

  (二)执法检查(2022年4月—7月)。市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对辖区内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市应急局将对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抽查。

  (三)督导互查(2022年8月—9月)。在应急管理部、省应急厅组织督导期间,市应急局将组织督导组对问题反映突出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或者采取交叉互查的方式进行督导检查(督导互查另行通知)。

  (四)总结提升(2022年9月—10月)。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填写《鞍山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3),系统梳理本地区安全培训机构存在的问题,剖析案例、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标本兼治举措,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并于2022年9月10日前报送市应急局(联系人:胡晓明,电话:5892213)。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市应急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党委委员、应急中心主任阎志宏任组长,规划科技和信息化科、执法科、矿山科、危化科、制造业科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其他有关同志为成员,统一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工作。市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将专项整治作为为民惠民的一项务实举措,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落实。要层层压实责任,落实整治措施,及时将专项整治要求传达到辖区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及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检查与执法相结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发现安全培训机构扰乱或垄断培训市场收取高额培训费的,要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机构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发现安全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相互勾结,组织考生作弊,倒卖安全生产资格(合格)证书,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地方公安部门查处;发现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理论考试监考和实操考评过程“放水”,纵容、参与考生作弊的,要视情况严重程度,暂停、取消考试机构和考试点考试资格。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监督。市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加大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政策宣传,积极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良好氛围。要通过举报专线“12350”、政府网站举报窗口等,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安全生产培训和考试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信息。

  (四)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长效机制。市局及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务求整治成效。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制度体系,强化基础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培训质量,规范考试管理,推动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地区相关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交底要点(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被修订)
鞍山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已被废止)
鞍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